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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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30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

(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表决稿)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规划和] 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居民]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三十个工作日” 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

        四、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内容为: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旅店、小型娱乐场所以及生产、存储、经营与居住为一体不超过2人的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学生、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型电气线路保护装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内容为: “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不少于6人的] 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内容为: “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及服务质量监管]的监督管理,[引导]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时,[应当]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文件,禁止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三) (五) (六) (七) 项和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内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一、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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