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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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8

关于《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3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文化厅厅长 杨丽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是文化资源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大量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二是部分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三是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20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布施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该法的规定,制定相应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决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很有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2010年起,省文化厅着手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调研和论证,形成了送审稿上报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调研了部分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保存情况,并于2012月在南阳市召开了由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和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书面征求了18个省辖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和部分县(市、区)政府以及法制咨询专家的意见。为了扩大公众参与,省政府法制办还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刊登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大河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最后,省政府法制办对各方意见进行了梳理,吸收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201210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基础, 《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作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实施调查的具体原则,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三是明确了调查工作的程序,对有关单位在调查中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二)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为了突出保护重点, 《条例(草案)》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授权,参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同时,还结合我省在建立项目名录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在第十七条中作了补充性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政府推荐列入上一级项目名录的项目;相同的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并被列入同级项目名录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项目名录。

(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传承与传播是对需要继承与弘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环节。为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工作, 《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为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定相应的保护单位。同时,还明确了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三是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措施,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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