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3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财政厅厅长 钱国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基本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累计完成2005亿元,是地方税收收入的1.4倍。其中: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571亿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28%),政府性基金收入1272.9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1.1亿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40亿元。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 制定《条例》是深入推进“两转两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客观需要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现有的管理制度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对执收执罚部门约束力不强,导致部分地区“三乱”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行为屡禁不止,自主收费、重复收费、“搭车” 收费、超标准收费等问题时有发生,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经济发展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当前,全省上下正在齐心协力推进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努力实现富民强省的中原梦,而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是加快两区建设的重要保障。制定《条例》、从法律层面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既有利于深入推进“两转两提”、规范执收执罚行为、遏制“三乱” 现象、为加快两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为两区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二) 制定《条例》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相对税收收入而言,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部分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收入尚未完全纳入,包括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的广告收入等等。这部分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容易造成国有资源资产流失和浪费。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推进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中,由于各种原因,落实非税收入收支脱钩规定不彻底,对执收执罚部门仍存在收支挂钩或变相挂钩现象,影响了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成效,削弱了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的能力。制定《条例》、从法律层面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利于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防止体外循环,提高财政预算完整性;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统筹安排各类税收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 制定《条例》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树立清廉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执收执罚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自有资金”,作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滥发津贴补贴的主要资金来源,甚至出现乱收滥罚、收人情费、只收费不服务、截留挪用非税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乱纪现象,导致个别单位腐败问题相继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制定《条例》、从法律层面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利于实现非税收入收支彻底脱钩,切断部门掌握的行政权力与发放津贴补贴之间的联系,从根本上解决不同单位职工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利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铲除部门和单位滋生腐败的土壤,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树立清廉政府形象。
(四) 制定《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的迫切需要2004年以前,政府非税收入多数按预算外资金管理。1996年我省制定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对规范预算外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分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将其统称为政府非税收入。截止2011年,预算外资金已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概念不复存在,原来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近年来,国家多次强调要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明确提出“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步伐”;今年初《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再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据了解,目前湖南、内
蒙、广西、青海、甘肃、浙江、云南和江苏等8个省(区) 已先后出台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其他还有十几个省份也正在抓紧推进立法进程。因此,尽快制定《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落实国家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的迫切需要。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0年《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后,省财政厅高度重视,与省政府法制办密切配合,共同组建了由省人大预工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财政厅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非税收入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收集、整理、编印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立法依据及参阅资料汇编》。2010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兄弟省(区)已经制定的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条例(草案)》,先后在全省财政系统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讨论修改。2010年12月24日,省财政厅厅长办公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进一步
修改完善意见。当年12月28日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一是将《条例(草案)》印发到40多个省级预算单位、18个省辖市政府和部分县(市)政府征求意见;二是将《条例(草案)》在省政府法制网、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是赴部分省辖市组织召开基层非税收入管理人员、征收单位和征收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基层意见。通过上述方式共征求到修改意见40多条,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办会同省财政厅逐条进行了研究和分析,采纳了其中合理而又可行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对政府非税收入概念、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主体等作了规定。
第二章“征收管理”。共八条,对政府非税收入设立权限、征收主体及缴款义务人的职责、征管方式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共十一条,对政府非税收入账户设置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核算、存储、退付、支付、清算及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原则、预算级次、分成审批、预决算编制等作了规定。
第四章“票据管理”。共五条,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管理主体、管理要求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共二条,对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用语的含义、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