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首次批准新赋权市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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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8-05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表决,批准了《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商丘古城保护条例》。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批准新赋予立法权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意味着我省法治进程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也是城市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地方事务以及发挥法治在地方改革引领作用的必然结果。因郑州、洛阳已有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去年先后依法赋予我省其他15个设区的省辖市地方立法权。这次审议批准的开封、鹤壁、商丘的地方性法规,就是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结果。

        这三部地方性法规各有看点。开封作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城市形象亟待进一步提升,市容管理方面迫切需要一个有力的抓手。《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管理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多项有针对性的规定。此条例将取代1999年起实行的《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具备了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作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鹤壁有很多经验和做法被推向全国,此次地方立法也是用法律的形式将成功经验和做法延续并固定下来。《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重点突出了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降雨量增大,城市内涝频发的情况下,鹤壁还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海绵城市的理念、原则、规划及管理。

        商丘通过制定《商丘古城保护条例》对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在古城保护范围、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历史建筑损坏严重、缺少维修基金、古城内居民随意建房等痼疾,从而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古城,充分发挥商丘古城影响力。

        法律法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行使权力的时候,是不是可以任性而为呢?当然不是。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地方立法的权限,也就是说,不是所有领域都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很多重要领域的立法权是属于国家或省级层次的。其次,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能违反上位法,也就是说不能与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否则就是无效的。再次,在立法程序上,为了保证各市立法质量,法律明确规定,各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批准以后才能施行。这次开封、鹤壁、商丘三市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就是完成这一必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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