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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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05

关于《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2014年11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范 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条例修改过程和依据
        2014年7月,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9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进一步研究论证,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的尊重采纳,做出了相应修改。在《条例》修订和审议过程中, 我们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减少染污物排放条例》等有关法规,同时还借鉴了北京、陕西、西安、南京等地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 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急迫性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近年来,郑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严峻。自2012年以来,多次出现持续灰霾和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13年,郑州市城区空气质量127天优良、118天轻度污染、49天中度污染、71天重度及以上污染,优良天数达标率34.8%,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占19.5%;主要污染物PM2.5平均浓度108微克/立方米,超过年均35微克/立方米的国标2倍多;在全国74个城市PM2.5年均浓度排名中位居第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根据科研机构的研究,影响郑州市大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中,燃煤占41%、扬尘占28%、机动车尾气占24%、其他占7%,亟待加大对燃煤、扬尘、机动车尾气等重污染源的治理力度。2005年颁布实施的《郑州市大气污染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日渐严峻的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
        (二) 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三个问题
       1、关于本市市区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只规范销售环节,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应当从使用上进行限制。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市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同时删除了相对应的罚则内容。
        2、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程序繁琐、收费高、检验不方便,增加了群众的负担。经研究认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的,国务院《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也有明确规范。经了解,郑州市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机动车环检、安检“两检合一”,所有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提供环检、安检“一站式” 服务,不增加收费,检测合格的,当场发放环检合格标志和安检合格标志。今年9月1日起,郑州市已按照公安部、质检总局新出台的规定,实行六年以内非营运轿车和七座以下微型、小型客车免检,直接申领环检和安检合格标志。在《条例》实施过程中,郑州市还将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
        3、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责任过重、设罚过多、篇幅过长。经研究认为,大气污染涉及面广,影响大气质量的因素较多,有燃煤、扬尘、机动车、油烟、垃圾焚烧等等,很多情形上位法也有明确规定。鉴于此,上位法对于类似行为规范了法律责任的,本《条例》不再重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造成机动车污染超标的原因很多,不宜对此设定处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对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抽测中复检不合格以及拒不配合抽测的情况本《条例》不再设定处罚,由实际部门在操作中执行相关上位法规定。此外,对《条例》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以上是我们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要求和省委对建设美丽河南的要求,恳请《条例》能尽快出台,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予审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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