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
说 明
———2013年7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元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我市制定《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长期以来,我市政府投资对调节投资结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改善投资环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尤其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较明显的问题:一是科学决策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项目提出、论证、审批等一套完整的决策机制;二是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三边”(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工程;三是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三超” (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 现象。鉴于此,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发改委2013年初成立了法规起草领导小组。在赴外地调研考察、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4月3日,《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先行审查,并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了初步审查意见。4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4月25日,我们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4月28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收集到的各方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的、认真的研究修改。6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6月17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查把关。6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各部门的职责界定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为了明确具体地界定执法主体、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市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二) 关于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问题
为了体现项目储备库的重要性,增强项目储备制度的约束力,使政府投资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
(三) 关于项目实施规范问题
为了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避免出现“三边” 工程,《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和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问题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监督,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在三十日内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以及调整后总投资一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且说明原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相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且提供必要的材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条例》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帮助指导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两审审议通过,符合我市的实际,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相信,《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查后,将更加规范和完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查批准,以尽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以上说明,与《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