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3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代表议案共有23件(总第007号、总第010号、总第011号、总第012号、总第013号、总第014号、总第015号、总第021号、总第023号、总第024号、总第025号、总第027号、总第028号、总第030号、总第032号、总第035号、总第036号、总第057号、总第075号、总第087号、总第088号、总第108号、总第111号)。财经工作委员会收到议案后,非常重视,及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总的办理意见是:已经列入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的有1件,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2018年立法规划项目的有2件、列入立法调研项目的有10件,暂不列入立法计划的有10件。5月14日,财经工作委员会将这一办理意见向主任会议做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现将具体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已经列入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的1件
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13号)”中提出,我省在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滞后、新型墙材行业发展粗放、广大农村还在使用粘土墙体材料等,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依靠法制来推动和保障我省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我省是农业和人口大省,人多地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建设生态河南、美丽中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定《河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该条例已经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我委将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开展条例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二、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2018年立法规划项目的有2件
(一)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3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议案(010号)”提出,发展散装水泥是对水泥生产、供应、运输、储存和使用的一场技术性革命,对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工程质量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省散装水泥的整体水平还较低,许多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依然继续使用袋装水泥,抑制了散装水泥市场份额,加上缺乏一定的政策措施,散装水泥发展步履维艰,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加快我省散装水泥发展,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量、散装率。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发展散装水泥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粉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省政府于1996年实施了《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修改订后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011年,省政府商务部门根据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起草了《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初稿,并于2011年10月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初稿进行了论证。目前,全国已经有14个省市颁布相关管理条例,因此,出台《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建议将《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2018年立法规划,进一步加强调研,适时审议颁布。
(二)商丘市代表团高全友等12 位代表在“关于尽快出台《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议案(108号)”提出,我省是酒类生产、消费大省,但酒类市场管理秩序混乱、质量参差不齐、小酒厂逃税漏税现象严重,假冒伪劣酒事件屡禁不止,人民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建议尽快出台《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以规范我省酒类市场管理。
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通过立法,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很有必要。省八届、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多次进行了调研,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把《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列入了2009—2013年立法规划,省政府法制办于2009年5月已经就《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初稿)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由于酒类管理涉及到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有关部门对酒类立法的认识不尽一致,该法规一度被搁浅。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区)出台了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省政府法制、商务部门也为制定《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做了大量工作,出台《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据此,建议将《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2018年立法规划,进一步加强调研,适时审议颁布。
三、建议列入立法调研项目的有10件
(一)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11号)”中提出,我省对住宅房屋出租的管理力度较弱,并且缺乏对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依据,造成了对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不完善,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打击不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建议制定《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租赁形式也日益多样化。由于房屋租赁管理牵涉面广,租赁关系复杂,再加上部门之间执法协调不够,租赁相关各方的利益纷争判决缺乏系统完整的法律依据,致使租赁管理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制定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另据了解,省政府已于2011、2012、2013连续三年将该条例列入调研计划,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制定《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条件基本具备,因此,建议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
(二)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条例》的议案(总第012号)”、洛阳市代表团张克轩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网络信息保护条例》的议案(总第036 号)”、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2 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网络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88号)”中提出,
近年来,由于对网络设置、网络广告发布以及电信部门缺乏监管,导致网络媒体的色情、暴力、低俗、假冒伪劣商品宣传等现象泛滥,对青少年成长、社会风气净化、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危害尤其严重,建议尽快制定我省网络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互联网在当前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兴媒体,它在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的广泛应用,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建议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
(三)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议案(总第015号)”、安阳市代表团白光明等12位代表在“关于尽快出台河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议案(总第032号)”中提出,我省在城市供热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议制定《河南省城市供热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城市供热是城市居民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城镇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明显不足,如:个别城市发展集中供热缺少规划、热源和管网设置不合理;一些供热企业供热达不到规定温度,损害了用户利益;对供热企业的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等等。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城市供热运行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河南省城市供热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建议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
(四)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保障性住房条例》的议案(总第021号)”中提出,建议制定《河南省保障性住房条例》,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保障性住房是我国重大的民生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正如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指出的那样,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一些地市政府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侵占基本农田、少数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不高、配套设施不完善、分配审批不公平等。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尽快制定《河南省保障性住房条例》很有必要,因此,建议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
(五)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24号)”、洛阳市代表团陈朝福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35号)”中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一大扰民问题和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建议制定《河南省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加,而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相对滞后,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问题逐年加剧,对此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快我省城市停车场建设,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制定《河南省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因此,建议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
(六)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87号)”中提出,由于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滞后、监管力量簿弱、管理责任不清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屡有发生。建议尽快制定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不仅是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我省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建筑市场的较快发展,建筑从业人员快速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方法的不断应用,建筑业安全生产方面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虽然2003年国家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但其规定比较原则,要解决我省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
四、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的有10件
(一)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3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的议案(007号)”中指出,自2009年以来,河南省委省政府坚持把产业集聚区建设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确定了180个集聚区,对保持河南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产业集聚区前期规划定位不高,主导产业选择、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不够清晰,投资强度低,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创新驱动力不足等。建议制定《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明确产业集聚区的规划与建设标准,规定企业能够进入的条件,规范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为产业集聚区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产业集聚区是先进产业集中区、现代化城市功能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的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2009年以来,全面启动了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的促进了产业集聚区的健康发展。但产业集聚区作为改革创新试验区,难免在发展中会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关产业集聚区的政策也多在探索、摸索之中,稳定性不强,成熟度不高,且国家和其他省市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的时机尚不成熟时,因此,建议暂不制定《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对我省产业集聚区管理进行立法。
(二)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3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的议案(014号)”中指出,商品条码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 扫描商店的入场券,是信息管理自动化的基础。但在条码应用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类商品条码化程度不均衡,二是个别条码尺寸超差、颜色搭配错误、印刷模糊,印刷质量差,三是商品代码使用不规范,编制代码超期使用、滥用、冒用时有存在,四是物品编码体系不完善等。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以促进我省商品条码应用和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其应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率,降低了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公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我省政府也十分重视商品条码的立法工作,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把《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建议等省政府出台政府规章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出台《河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三)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出租车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23号)”中提出,随着城市出租车拥有量的增加和管理法制的滞后,在出租汽车行业成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制约行业有序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如乱涨价乱收费、乱停乱靠、恶性竞争、服务质量差、拒载乘客等,人民群众很有意见,建议制定《河南省出租车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社会公共设施,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出租汽车管理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影响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我省这方面的法规是很有必要的。据了解,省政府已将《河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列为今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有望年内出台。因此,建议暂不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待该规章实施一个阶段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四)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25号)”中提出,市场上虚假广告随处可见,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群众深受其害,深恶痛绝。为遏制虚假广告,净化消费环境,推动我省广告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制定《河南省广告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为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了涉及医疗、药品、化妆品、烟草、酒类、出国留学等诸多领域的广告审查办法。针对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广告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修订工作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因此,建议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出台后,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考虑制定《河南省广告管理条例》。
(五)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商业网点规划条例》的议案(总第027号)”中提出,近年来,我省不少地市出台了商业网点规划,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科学性,二是缺乏统筹性,三是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脱节,四是执行落实不力。为规范商业网点建设,促进商业网点合理布局,建议制定《河南省商业网点规划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科学合理的商业网点布局,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引导商业网点的健康发展,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为落实商务部的通知精神,省商务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目前,全省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正在逐步进行。由于全省各地发展水平不同、商业结构不同、消费趋向不同,很难用一部法规来规范各地商业网点布局。加之关于商业网点规划方面的法规国家正在制定之中,因此,建议待上位法出台后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河南省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六)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我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28号)”中提出,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商家为了增加销售、提高效益,置职业道德于不顾,采取不正当、不道德、不诚信的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建议制定《河南省价格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到的问题《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已经有所规范。2008年、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价格管理工作,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价格监督监查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修改后的《河南省价格监督监查条例》基本可以解决代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因此,建议不再制定《河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七)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促进流通业发展条例》的议案(030号)”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流通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的看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商业网点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市场价格秩序混乱、收费标准不合理,企业负担重、成本高,效益低,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的发展,建议制定《河南省促进流通业发展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流通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产业。国家十分重视流通业的发展,2005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我省《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和《河南省“十二五”发展规划》对流通业的发展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和促进措施,一定程度上规范和促进了流通产业的发展。由于流通业包括批发、零售、餐饮和物流等多个领域,涵盖范围广,覆盖面大,每个领域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和问题,用一部地方性法规很难将其全部规范,且国家层面和其他省市尚未开展立法工作,因此,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制定《河南省促进流通业发展条例》。
(八)郑州市代表团赵军伟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出台城际公交管理法规的议案(总第057号)”中提出,城际公交自开通以来快速发展,赢得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但目前城际公交在经营上无法可依,使其在政策支持、人员载定等方面受到制约,影响了城际公交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制定出台城际公交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城际公交是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部署下发展起来的,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出行,一经开通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各地政府的支持。实践证明,城际公交以其便捷的出行条件、高效的运输模式、优质的客运服务和低廉的标价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群众的广泛欢迎。但是,城际公交作为一种新的道路客运模式,在运营管理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支持,也带来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城际公交身份不明、车型不确定、核载标准没有依据等,严重制约着城际公交的健康发展。这一情况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已将《河南省城际公交客运管理办法》列入了2013年立法调研计划,目前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讨论、修改。因此,建议暂不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待该规章实施一个阶段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九)郑州市代表团高天增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议案(075号)”中指出,例行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奢靡浪费,讲排场、高攀比、大吃大喝等现象非常严重,建议制定《河南省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从制度上根本杜绝粮食浪费,建立节约型社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制定《河南省粮食节约条例》,从生产、加工、运输,特别是消费环节进行调控,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处罚,强化公民的节约意识,规范公民的节约行为,很有必要。据了解,国家粮食局正在积极探索粮食节约方面的立法,在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粮食消费与节约”中已明确规定了有关节约粮食的条款。因此,建议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倡导节俭的良好氛围,等《粮食法》出台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再考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粮食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十)商丘市代表曹雪莲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加快黄淮四市发展条例》的议案(111号)”中指出,黄淮四市是典型的农业大市,总人口占全省三分之一,耕地面积占全省的40%,主要农产品产量占全省40% 以上,加快黄淮四市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具有重大战略意义。200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黄淮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力的促进黄淮四市的发展,建议将此意见上升为《河南省加快黄淮四市发展条例》,从立法层面为黄淮四市的发展提供政策法规保障。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和多种主客观原因,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黄淮四市经济发展较慢、工业化水平低、开放度不够、财政实力弱,成为制约和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200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黄淮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对加快黄淮四市发展的总体要求、预期目标、主要措施进行详细规定,为加快黄淮四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意见的内容属于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没有需要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事项,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力义务关系,不存在任何人或者组织的法律责任问题,没有必要将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暂不制定《河南省加快黄淮四市发展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