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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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05

关于《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的说明
———2014年11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淑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我市制定《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对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提升环保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面对雾霾频发、环境污染严重的严峻环境形势,我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环境教育力度。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立法,使其成为以规定环境保护教育职责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使环境保护走出单纯依靠污染治理进行行政管理的误区,从而进入预防为主、教育先行、发展与保护并重的科学轨道。因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新的形势和我市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市环保局于2013年4月成立了法规起草领导小组,在赴外地调研考察、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14年8月15日,《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先行审查,并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了初步审查意见。8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8月27日,法工委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10月10日,法工委又会同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从各个方面收集到的二十余条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0月15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10月21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环境保护教育基本原则问题
        我市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由于无法可依,长期处于环保低端,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各级、各部门缺乏分工合作与协调机制等问题。因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教育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即“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加,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
        (二) 关于环境保护教育各相关部门职责问题
        为了明确环境保护教育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更加有效地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教育、工业信息、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同时,《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分别对环境保护教育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 关于环境保护教育义务问题
        环境保护教育在环境保护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分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小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在环境保护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条例》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帮助指导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两审审议通过,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相信, 《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查后,将更加规范和完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查批准,以尽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以上说明,与《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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