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4年7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建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推进我省征兵工作,打造和维护河南兵员大省品牌,对《条例》修订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政府征兵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印发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到信阳、南阳、洛阳等市进行调研,召开了兵役机关、公安、财政、人社、教育、民政等部门和高校、高中(中专) 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6月底,法制委员会又召开了由财政、教育、人社、民政等省直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对相关条款进行研究。7月初,法制委员会会同省政府征兵办,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调研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修改。7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政府法制办、征兵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5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将“政治审查” 变更为“政治考核” 问题2014年5月,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施行了《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用“政治考核” 取代了原来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根据这一变化,法制委员会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政治审查” 修改为:“政治考核”。
二、关于兵役登记时间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去年开始,将征兵时间由冬季调整为夏、秋季,新修订颁布的《兵役法》已经将全国兵役登记时间调整为上半年。法制委员会对兵役登记时间作了相应的修改,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每年1至6月为全省兵役登记时间”。
三、关于兵役登记方式问题从今年开始,兵役登记形式发生了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兵役登记开始实行网上登记并现场确认的方式,兵役登记、征兵报名、政治考核、结果查询等工作通过网络平台实施,原来的登记方式已不适用于现在的兵役登记工作。根据这一变化,法制委员会对兵役登记方式进行了相应修改(审议修改稿第十四条)。
四、关于学校督促适龄男性学生兵役登记问题在调研中,不少单位提出,适龄兵役登记男青年大部分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即将毕业的学生和部分进入大学的新生,如果这部分适龄男性青年全部登记,可以解决我省登记工作开展不力的问题,有效推动我省兵役登记工作的开展和征兵任务的完成。因此,建议由学校督促适龄学生青年进行兵役登记,并在合适的时间对学生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同时借鉴北京市、福建省的做法,在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督促本校适龄男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普通高等院校在进行新生学籍及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当查验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没有登记的,应当督促学生登记。”
五、关于征兵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在征求意见中,有单位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对征兵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规定过于详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要求,目前中央相关部门正在开展国防领域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调研工作,下一步征兵工作经费保障体制可能会有较大变化。为了增加条例适用的弹性,建议对征兵工作经费的保障作原则性的表述即可。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征兵工作经费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六、关于服现役人员保留录用资格和退役后享受待遇问题在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时,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但这些人员如果退伍后可能面临着重新就业问题,为消除这部分人员的后顾之忧,建议对考录和被聘用的人员,招录或聘用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相关的资格。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选择回原单位人员的复职复工规定应进一步细化,使其能够享受入伍期间自然增长的各种待遇。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建议,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服役期间保留其被录用或聘用资格” 的内容,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的内容修改为“选择回原单位的,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八条)。此外,对《条例(修订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征兵工作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