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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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8

关于《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7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统计局局长 胡五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条例》是省九届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通过的,2004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省统计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保障统计工作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服务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统计调查对象急剧增加,经济成分日益复杂,统计调查方式深刻变化,对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当前统计工作也面临诸多问题和矛盾,统计制度方法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统计数据质量亟待提高,基层统计十分薄弱。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修订,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资料公布、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目前,全国已有四川、重庆、西藏、甘肃、海南、江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了地方性统计法规。为了保证法制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起草《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2013年初, 《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地方立法调研计划后,省统计局即着手《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草拟出《条例(修订草案)》初稿,上报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修改,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一是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省直相关部门、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政府征求意见;二是将《条例(修订草案)》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河南省统计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召开由郑州、洛阳、平顶山等5个省辖市统计局,新郑、中牟、渑池等10个县级统计局及6个乡镇统计站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统计局逐条进行了梳理,并与省直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协调,采纳了其中合理而又可行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2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6月10日,省政府向省人大报送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有关《条例(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 关于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产业集聚区是河南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随着产业集聚区的快速发展,产业集聚区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情况,为省政府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必须加强产业集聚区统计工作,明确产业集聚区统计职责。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 “产业集聚区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依法管理本辖区统计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以及催报、查询和数据核查工作。”

        (二) 关于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 基本信息的数据库。随着统计“四大工程” 建设不断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统计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日益凸显,对于保证统计报表制度的贯彻实施、准确反映经济发展状况、充分满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统计局在联网直报中实行“先入库、后有数”、“不入库、不出数” 的原则,调查对象只有进入了联网直报单位名录库,才能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进入联网直报单位名录库,除了要达到一定规模或具备一定资质,还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建立、维护和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管理机制。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和动态管理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

        (三) 关于部门统计数据公布当前统计数据公布中存在着数出多门、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由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四) 关于统计资料公开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统计资料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统计工作在满足宏观管理需要的同时,也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统计信息服务。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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