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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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05

关于《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4年11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农业厅厅长 朱孟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是国家粮食战略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举措。大力推进高标准粮田建设,是确保我省粮食持续增产,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放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筹考虑,全面部署,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目前,我省高标准粮田灌溉排水条件明显改善,土地整治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业科技应用水平快速提升,农业机械化步伐加快。但是,受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高标准粮田规划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规划程序和规划制度;二是高标准粮田田间工程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参差不齐,难以考核评价;三是高标准粮田建设资金投入分散,形不成合力,难以发挥综合效益;四是高标准粮田管护长效机制未建立,建后管护责任和措施不到位;五是高标准粮田监管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因此,为切实解决我省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我省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
        二、审查修改的有关情况。2012年底省农业厅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着手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我们先后召开了全省高标准粮田建设的现场会、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整理学习了与条例相关的资料和法律,逐步明确条例立法的意义、立法依据、立法建立的制度和立法解决的问题。2013年到江西、四川学习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集中时间精力专门起草条例。条例初稿形成后,邀请省法制办对初稿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修改后再次召开会议,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又召开会议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充分讨论吸纳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与2014年3月上报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一是将《条例(草案)》印发省直相关部门、18个省辖市政府和10个省直管县(市) 征求意见;二是将《条例(草案)》在省政府法制网、省农业信息网上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到部分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召开由南阳、新乡、濮阳等6个省辖市和西平、滑县、浚县等8个县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农业厅逐条进行了梳理,并与省直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协调、修改,采纳了其中合理而又可行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4月3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九条,包括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有关《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高标准粮田规划
        高标准粮田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综合配套、多措并举、协调落实、整体推进。为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指导,《条例(草案)》第二章对高标准粮田的规划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建立省、省辖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三级高标准粮田规划体系,即省人民政府编制全省的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省辖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二是规定县(市、区) 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规划实施;三是规定高标准粮田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衔接,避免出现规划冲突和投资浪费。
        (二) 关于高标准粮田管理
        高标准粮田管理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田间工程设施产权不清,建后管护责任和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粮田管理,《条例(草案)》第四章对高标准粮田管理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建立管护体系制度,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二是规定建立项目的修复机制和管护资金保障制度,即对超过使用年限或者不能使用的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项目进行修复,对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运行管护经费补助;三是规定建立社会组织参与高标准粮田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度,并明确了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管护主体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管的职责。
        (三) 关于高标准粮田保护
        为有效发挥高标准粮田在我省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高标准粮田保面积、保产量、保效益目的, 《条例(草案)》第五章对高标准粮田的保护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农民种粮、保护高标准粮田应采取的措施,包括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完善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土地流转办法和流转程序、加大粮食产业科技投入、建立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制度等措施;二是规定建立高标准粮田保护责任书制度,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之间应当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具体要求签订高标准粮田保护责任书;三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对高标准粮田的保护义务和对一些破坏高标准粮田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高标准粮田从事非农建设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闲置、荒芜高标准粮田等;四是规定建立高标准粮田地力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制度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将高标准粮田建设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实时查询,做到互通共享,科学适用。
        (四) 关于法律责任
        参考已出台的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第五章明确了在高标准粮田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并在第六章相应地制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从事破坏高标准粮田的行为处罚条款。同时对负责高标准粮田管理的有关部门职责、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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