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行政处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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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03-29

        3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议再次审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明确要求申请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必须“在编在职”。根据这一规定,有的地方因为警员不足而招聘的协警,是没有执法资格的。
        在条例草案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由于这些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根据大家的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作了补充,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条件中,将“在编在职”列为首项,并明确规定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违反此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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