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3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办理的议案共2件(总第033号、109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议案后,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对议案办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多次与代表联系沟通,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领衔代表及部分联名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5月14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1、安阳市代表团郭法杰等11名代表在“关于加快完善信访立法工作” 的议案(总第033号) 中提出,国务院《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信访积案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对促进信访工作发挥了极大作用。但从近几年信访工作实践来看,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信访工作的需要,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将《条例》上升为《信访法》。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认为,该项议案体现了人大代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对我省信访工作的高度关注。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信访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近年来,中央又陆续制订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及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等政策规定,《条例》中许多规定与当前信访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有必要修改完善。因国务院《信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制定和修改权属于国务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修改。建议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以公民个人名义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关于修改《条例》的立法建议。至于将《条例》上升为《信访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信访法》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制定。我们将通过相关渠道,将代表所提意见以适当形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
2、商丘市代表团林振衡等12位代表在“提高宪法意识,保证宪法实施的议案” (总第109号) 中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实践中,宪法的贯彻执行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宪法的监督还不够到位,违反宪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建议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提高宪法意识,清查违宪现象,制定违宪问责和违宪追究制度,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认为,该议案体现了人大代表忠诚履职、忠于宪法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体现了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切实遵守和有效实施宪法,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确还存在一些问题,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
较突出;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此,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宪法意识,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十分重要也很必要。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如下意见:第一,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主体。按照宪法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宪法监督主体,但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因此,我们将议案中提出的超出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问题,比如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制度等,以适当形式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反映。第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省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省法检两院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全民提高宪法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第三,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通过听取汇报、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省“一府两院” 贯彻落实宪法、法律和省人大决议、决定,保证宪法、法律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第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省政府、法检两院等单位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对以上两件议案的办理意见,办公厅已通过座谈或电话形式向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进行了沟通反馈,代表们一致同意办理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