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河南省消防条例》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2日组织召开了《河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铁平出席了听证会。李文慧副主任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肯定了听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好形式,听证会开得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与会代表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强调了对听证结果的运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第七条,设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4年2月12日上午9∶00—11∶50
地点:河南省人大机关二楼主任会议室
三、听证会准备情况
为了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收集民情民意,法工委和消防总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郑州市2000多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随机抽取5家、从220余家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中抽取2家、从57家消防设施检测企业中抽取3家作为企业听证代表,同时,邀请了5名法学专家、律师代表和相关省直单位法制部门负责人共计20余人参加听证会,确保了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1月17日,法工委将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发给了各位听证代表,并提醒各位代表准备不超过10分钟的发言材料,提出是否同意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意见,同时说明理由。
四、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发言人、听证代表、记录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郭永清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新民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张 斌 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二)听证发言人
亓延军 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三)听证代表
1、法律专家学者、律师代表
宋雅芳 郑州大学教授
周 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张福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 斌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卫国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省直相关单位代表
蒋锡霖 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
李清源 省质监局法规处处长
朱晓波 省住建厅法规处调研员
华列兵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
张克之 省安监局法规处副处长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代表
赵新河 河南省远宏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段 昀 河南永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超群 河南丰达消防检测公司
韩永存 河南省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马州生 河南中诚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代表
陈 娣 河南省人民医院科长
汤建军 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常超峰 郑州丹尼斯百货郑东分公司处长
刘国华 郑州万达大歌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理
朱颖凯 郑州大玩家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缺席)
(四)听证记录人
徐 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
孟庆伟 省消防总队工程师
五、听证发言人对立法背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省消防总队亓延军总队长说,今年省人大将修订《河南省消防条例》纳入了立法计划,这是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必将进一步提升我省依法治火的整体水平。《决定(草案)》第七条是这次《条例》修订的新增条款。该条共两款,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的条件和程序,是总队经过反复研究,依据上位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请省人大增加的内容。主要基于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是《消防法》的明确规定,并非新设内容。《消防法》第34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第69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明确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和法律责任,但对其资质准入条件、由谁认定并授予资质,哪些人可以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没有具体规定,急需地方立法进行规范。二是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的需要。消防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础,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要做好消防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做好预防,早发现、早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燃。在这方面,我们消防部门是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但光靠消防部门不行,必须发动社会单位和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就是一种很好的社会力量,是政府消防管理职能的有益补充。但由于当前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消防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标准不完善,违规执业现象突出,往往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到位,造成很多投资几百万、上千万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火灾发生时不能发挥作用,导致小火酿成大灾。如我省洛阳东都商厦火灾(309人死亡)、郑州火车站敦睦路商场火灾(12人死亡)等,都是因为自动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的,教训十分惨痛。因此,加强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是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的迫切需要。三是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良性发展的需要。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把简政放权、精减行政许可作为改革重点。但从当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状来看,明确资质管理有上位法规定,也符合市场需求,与中央的改革方向并不矛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从我国的其他行业来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质检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都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资质管理,效果很好。当前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依法明确资质条件,是依法培育、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无序和恶性竞争的治本之策。
六、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参加听证会的19名代表,发表了35条意见和建议,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
(一)完全赞同设置行政许可(赵新河、王超群、陈娣、汤建军、常超峰、张克之、刘国华、马州生共8名代表)。理由:一是保障消防安全稳定的需要。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预防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但由于当前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率较高,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发挥不了作用,往往引发大火。消防设施损坏率高的重要原因就是当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机制不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因此,加强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是稳定社会消防安全的迫切需要。二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消防法》第34条和69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法第12条第1、3、4项都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这些都可以设置行政许可。三是党和国家政策要求加强安全许可。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加强公共安全工作做出了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14条明确要求,要强化环境、技术、安全的市场准入标准。
(二)赞同对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宋雅芳、张福刚、闫斌、王卫国、段昀、华列兵、蒋锡霖、朱晓波、韩永存共9名代表)。同意设置行政许可,但范围太大,建议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不进行资质许可。《消防法》第34条规定:“消
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决定(草案)》规定:“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擅自扩大范围,与上位法冲突。同时,消防技术咨询和评估不直接影响公共安全,所以不应该对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许可。
(三)将消防许可、监管交给消防协会(周伟1名代表)。应该将行政许可权交给消防协会,依靠消防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对人员的资格审批应该由国家认定。
(四)不同意设置行政许可(李清源1名代表)。理由:一是严格行政许可审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本届政府力求减少和严控行政许可。二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设置消防行政许可不具有合法性。设置资质资格的许可应该由国家统一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5条对此有明确要求。处罚是消防部门的职权,行政许可恰恰是其他部门的。三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设置消防行政许可不具有必要性。行政审批和加强公共安全并无必然联系。大量人员在从事行政许可,必然会影响日常监管。加强消防安全,最重要的是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检查。
(五)建议对行政许可条件进一步细化(宋雅芳、张福刚、闫斌、王卫国、蒋锡霖共5名代表)。《行政许可法》第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建议细化并出台配套文件,对企业资质划分等级,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