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行政执法将更加文明规范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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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11-23

        11月22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订《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说明。从条例修订草案可以看出,行政执法行为将更加文明、规范和便民。
        该条例于1993年颁布,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草案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规定。
        据了解,我省2012年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将这一经验固定下来,以持续推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利用网络办公形式,方便了群众办事。草案对此给予鼓励和支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服务水平。
        条例对行政执法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比如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证件则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
        因为具体情况有差异,法律在作出某项规定的时候往往会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裁量权。修订草案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作出规定,要求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对于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也就是说,行使裁量权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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