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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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05

关于《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2月4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1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表决稿)。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了,市、县(市、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被抽测的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在机动车停放地抽测中不配合的驾驶人员进行处罚,是不合适的,应当对不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议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所对应的法律责任部分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 逾期不治理的,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制委员会认为, 《条例》(表决稿)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等作了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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