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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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5月29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四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7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民航办和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的职责问题。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管和服务,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的内容不合适,因为省、市、县政府的职责不一样,建议分级明确政府的职责比较好。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合并到第一款,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并采纳了这些意见,将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为: “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是公共基础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机场发展;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机场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安全保卫和反恐防暴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机场公安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机场现有公安人员力量明显不足,建议增加加强机场公安力量建设的内容,保证安全保卫工作开展。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机场是一个人员来往比较集中的区域,面临的反恐防暴工作越来越重,建议增加反暴恐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对此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在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 “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和反恐防暴工作,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场公共安全”。

        三、关于服务和保障问题。《条例(草案)》第五章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的服务和保障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极端情况下,机场服务和保障能力往往跟不上,建议在第五章增加极端情况发生时的服务保障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结合我省民用运输机场多年来实际,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航班延误和取消的服务保障工作规范,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罚,还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第四十四条的执法主体修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第四十五条的执法主体修改为: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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