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7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建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各方面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我省征兵工作的实际,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省政府法制办、征兵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兵役登记时间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按照《兵役法》第十三条的表述,规定我省兵役登记时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每年6月30日以前为全省兵役登记时间”。
二、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标准。由于《兵役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制委员会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作了相应的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征兵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