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11月29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铁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7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1月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表决稿)。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的保障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中“社会急救医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 的表述修改为“足额保障”,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相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关于明确执法主体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十七条没有明确实施处罚主体。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建议,增加了“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实施处罚的内容。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还对《条例》作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郑州市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
以上报告和《条例》(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