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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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30

关于《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建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30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各方面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际,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3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安装技防系统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关系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议在条例中规定居民住宅区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居民住宅区安装技防系统确实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增强居民安全感的作用,很有必要。但是由于居民住宅区不属于社会公共安全区域,其安装技防系统的费用应当由住宅区居民承担。因此,是否安装技防系统,应由居民自主决定,法规中不宜作强制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将《条例(草案)》原第十四条修改为: “鼓励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 《条例(草案)》(表决稿) 第十二条)

二、关于在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标识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加强技防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增加“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设置提示标志” 的规定,以提醒公民自我保护隐私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内容为: “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行为,以及第三十八条对违法使用技防系统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加重处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第三十五条对个人罚款的上限由三千元提高到五千元,将第三十八条对个人罚款的下限由五百元提高到一千元。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恢复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原有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处罚的内容。此外,法制委员会还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对《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作了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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