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
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3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3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9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邀提前介入了《条例》的研究和修改工作。今年7月初,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基本采纳了修改意见。10月下旬,法制委员会又到洛阳听取了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对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本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审议修改稿)》。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问题,其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范围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法制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款进行了修改。此外,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及《条例(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