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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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水利厅厅长 王小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省是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治理难,严重威胁着我省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预防和治理我省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达21.67亿元,防治水土流失面积1900平方公里,累计减少水土流失量1.8112亿吨,拦渣率和治理率分别达到90%以上。但是,现实中忽视生态保护,人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依然严重;已治理的区域还存在保护标准低、防护体系不完善等问题。2010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其中增加了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强化了对各类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细化了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我省现行《办法》在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以及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因此,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审查修改的有关情况

        《办法(修订草案)》初稿是由省水利厅起草,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一是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到十几个省直有关部门、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部分县(市)人民政府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征求意见; 二是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河南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是深入基层进行立法调研,分别赴洛阳市、安阳市、信阳市和部分县(市、区)深入基层水保工作一线单位进行调研;四是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征求法制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先后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办法(修订草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经认真组织评估,省水利厅对《办法(修订草案)》的评估意见为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廉洁性风险低。经研究,同意省水利厅的评估意见。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有关《办法(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修订情况如下:

        (一) 关于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是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部署。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二章对水土流失调查、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水土保持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以及农业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水利水电开发、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论证规划所涉及的项目对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关于水土流失预防

        针对水土流失预防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 《办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项预防措施。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二是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水土保持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的具体范围。三是加强了对开荒、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规定了禁止开荒、挖砂、采石、取土的具体范围。四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验收制度。

        (三) 关于水土保持公告

        为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保证社会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参照水利部及部分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水土保持公报的做法, 《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与防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每两年公告一次监测结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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