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2013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将《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秘书长批示,依据立法程序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
下:
一、初审情况
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条例(修订草案)》议案后,立即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辖市、部分县(市、区) 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到驻马店、信阳等省辖市和部分县、区调研,召开了相关部门及高校、高中(职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4月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征兵办,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调研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地研究修改。5月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征兵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 《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4年制定实施以来,对推进我省征兵工作,打造和维护河南兵员大省品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省征兵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部分青年兵役意识淡薄、优待金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国务院、中央军委又对征兵时间作了调整。根据新修订的上位法和国家征兵政策调整,结合实际,对我省规定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基本可行。5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初审情况向主任会议做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二、初审的主要问题
(一) 关于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义务兵问题
在调研时,有单位提出,在职职工特别是有一定专长或技能的在职职工参军入伍,对促进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退役后可能面临着不能享受原职级和待遇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这部分人的参军意愿,虽然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岗”,但应该进一步强化原单位安排其参军职工就业义务,以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法工委根据这一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选择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安排不低于原职级待遇的岗位。”
(二) 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问题
从调研中了解,目前我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财政分担方式为: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形成了以县级财政承担为主,省、市财政补充的优待金供给体制,这就造成了县级政府义务兵优待金负担过重,送兵越多的地方,出钱就越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选送青年入伍的积极性。同时,我省城镇、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适龄青年参军的积极性。有的单位提出,应当由省、省辖市级财政多承担优待金,以缓解县级财政的压力;同时应当统一城乡优待金发放标准,实现同义务同待遇。法工委在研究修改中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 “城乡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省、省辖市和县(市、区) 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比例应当高于省辖市级财政,省辖市级财政承担比例应当高于县级财政。”
(三)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我们对法律责任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删去了第三十五条中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加大了对逃避征集行为的罚款力度,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并可处以当地义务兵两年优待金一至二倍的罚款”。此外,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还做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