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
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3年9月24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铁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研究修改后,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11月21日,主任会议决定暂缓提请常委会审议。今年7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发送各省辖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先后到漯河、焦作、周口、郑州等地进行调研,赴河北、山东进行了学习考察,召开了多个座谈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修改后,再次发送各省辖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8月30日和9月2日,先后召开了两次省直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环保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2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控制区域、流域的综合治理问题
在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产业结构不合理,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企业较多,区域、流域污染严重。对这些区域、流域应当采取特殊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其尽快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本辖区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控制区域、流域,进行综合治理”。
二、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可以及时监控排污行为,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效率,有效防止多排和超排污染物,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关于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单位提出,我省城市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较多,由于工艺落后,热效率低,用煤质量差,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这是造成面源污染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冬季,锅炉燃煤量大,加上城市冬季空气流通性差,如遇逆温等不利的气象条件,会大幅加重城市空气污染,易造成灰霾或浓雾天气,对居民造成较大危害。建议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淘汰燃煤锅炉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即“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应当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四、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问题
省政府原议案第二十五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在调研中,各方面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反映较多,普遍要求加大治理力度。法制委员会根据调研情况对原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为了方便群众,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进行检测;三是在原规定“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合格标志” 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测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是增加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的内容;五是规定禁止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外省机动车在本省入户,从而增强了这项规定的操作性。(《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建设油气回收装置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汽油挥发性极强,在导入油库、油库导入罐车、罐车导入加油站油罐、加油枪导入汽车油箱等四个环节中都造成等体积油气逸散。初步保守估算,我省每天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逸散的燃油蒸汽近1亿升。油气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复杂的化学成分,多含苯类、醛类、酚类等致癌致畸成分,通过化合作用,生成细颗粒物(PM2.5),是造成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对人体危害极大。国家《大气污染行动计划》要求对现有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进行油气回收改造,因此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对法律责任一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调研情况,主要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针对新增加的内容设置了处罚条款:增加了第十八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第二十四条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淘汰燃煤锅炉,第二十七条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规定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为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二是对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需要细化的规定作了相应补充:对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完善。三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第四十八条增加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即“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其他条款做了一些
文字和技术方面的调整。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强化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