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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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11月29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铁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7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行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精神,通过协商方式保护劳动所得,有利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条例(草案)》的内容已较为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1月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增加协商事项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的事项中,应当加入对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内容,以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了相关内容,作为第十八条第十项。

二、关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未通过的情形, 《条例(草案)》没有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以使程序更加完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三、关于处罚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对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增设处罚条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本条例作为一部程序性法规,主要规范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工资集体协商时的方法、步骤,解决“由谁协商”、“怎么协商” 的问题,而非强制双方协商,因此不宜设定行政处罚。同时,除了强制功能外,法律法规还有规范、促进和引导的功能,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本条例就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条例争议处理一章中关于“约谈企业负责人,记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等软约束手段,能够起到制约作用,促使企业依法办事。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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