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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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30

关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25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新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河南省消防条例》自1999年颁布,2010年修订实施以来,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显著加强,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大幅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全省连续年未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维护了火灾形势的总体稳定,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消防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消防技术服务开展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修改法规予以规范。同时,2011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对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火灾高危场所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也要求我们将法规作相应修改,以便使新的国家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促进我省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2013年上半年,法工委和省消防总队着手修改决定的调研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月份法工委和省消防总队对需要修改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沟通协调,形成《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初稿,并于10月份下发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12月份,法工委赴洛阳、三门峡开展调研,并实地查看了酒店、商场等消防重点单位。今年月份又到外省进行了学习考察。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12日,法工委又召开了由专家学者、省直机关、消防服务机构和消防重点单位等参加的《决定(草案)》立法听证会,就进一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听证。13日,法工委召开办公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9日,法工委就《决定(草案)》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又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 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问题。建筑消防设施特别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在防火、灭火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动消防系统往往因为日常维护保养不善,损坏率较高,发生火灾后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还不到60%。所以,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全面检测非常重要,由于自动消防系统结构复杂、功能繁多、专业性强,绝大多数单位不具备维护能力,需要由专门的技术机构和人员进行维护和检测,因此,《决定(草案)》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 关于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存放和充电问题。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以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已成为城乡居民近距离出行的交通工具。与此同时,电动车引起的火灾也时有发生,火灾起数、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年上升。2013日,信阳市河区居民楼电动车火灾,造成人死亡。201125日,北京市大兴区一幢四层楼房内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充电时引发火灾,造成18人死亡,24人受伤。从全国各地调查统计的电动车火灾看,充电时发生火灾的占80%以上,加强和规范电动车存放、充电过程的管理非常必要。所以,《决定(草案)》拟在第十七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规划和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居民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 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 关于在城市建成区禁放孔明灯问题。近年来,因燃放孔明灯发生的火灾事故接连不断,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2009日晚19时,郑州市绿城广场南侧一栋在建高楼,层到22层突然发生火灾。扑火过程中,两名保安被烧伤。经查,是绿城广场燃放的孔明灯引燃了该楼的安全网发生大火。孔明灯升空后,若风力稍大或气流不平衡,升空后灯内的蜡烛极易引燃纸袋,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因此,禁止燃放孔明灯是现实火灾防控的迫切需要。我们在《决定(草案)》第三十四条拟增加一款,内容为: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同时,规定了拒不改正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四) 关于小单位、小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问题。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是独立工作的、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警告人们逃离火灾危险的火灾探测报警装置,使用干电池供电,不需其他控制设备和外接电源,具有安装简便、报警响应迅速、适用场所广泛、经济耐用等优点,特别是在夜间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报警信号,提示人员逃离火场。主要适于安装在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尚未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和场所。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已于2007日实施。据了解,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一般保护范围在3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之间,市场售价在15元至50元不等。据资料统计,大部分发达国家都积极推广在居民家庭和小型企业等场所安装火灾探测器,美国已有90%的住宅安装了火灾探测器,住宅火灾的伤亡人数已减少78%。所以, 《决定(草案)》明确了在人员较为集中的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小旅店等类小单位、小场所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及时发现火灾,并减少火灾损失。

(五) 关于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的需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我省有消防设施检测机构57家,由省消防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其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有很多,如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机构就有228家。可以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快速发展,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大多数消防服务机构没有纳入资质管理范围,处于失控漏管状态,消防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标准不完善,违规执业现象突出,往往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到位,造成很多投资几百万、上千万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火灾发生时不能发挥作用,导致小火酿成大灾。如我省洛阳东都商厦火灾(309人死亡)、郑州火车站敦睦路商场火灾(12人死亡) 等,都是因为自动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的,教训十分惨痛。因此,明确消防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是维护社会消防安全迫切需要。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消防法》第34条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该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但对其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能及时发现、扑灭初期火灾,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设立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了充分论证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法工委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参加听证会共19名代表,其中17名代表赞同设置行政许可,名代表建议将审批权授予消防协会,另名代表不赞同设置行政许可。听证会准备期间,公安部出台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自今年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了避免法与法之间规定不一致,我们没有对消防技术服务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再做具体规定,仅做了与公安部规章的衔接性规定,拟增加一条,内容为:“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及服务质量监管,引导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同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为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开展消防服务,相应的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文件,禁止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此外,还对《条例》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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