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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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30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24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2013年工作要点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月下旬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执法检查方案的安排,20日上午,召开了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表省政府作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汇报。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了交流座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到会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21日至23日,执法检查组分两个小组分别赴新乡、焦作,以及平顶山、南阳开展了检查。期间听取了当地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情况汇报,召开了由市财政、卫生、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查看了市、县、乡部分社会保险承办机构。与此同时,还委托其他14个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年多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将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宣传培训、制度建设、服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3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309.万人,2251.万人,737.万人、751.万人,543.万人。2012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完成814.84亿元,基金积累总量达到1030.79亿元。2013年上半年基金征缴完成557.亿元,同比增长12%。总体来看,全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开局良好,成效明显。(一) 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为顺利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奠定了基础。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社会保险法》通过后,省人社厅成立了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各省辖市、县(市、区) 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网络。二是举办学习《社会保险法》专题报告会。《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夕,我省举办了学习《社会保险法》专题报告会,人社部胡晓义副部长作了学习《社会保险法》专题报告,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单位负责同志,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 长和人社局局长共1600多人参加了报告会。三是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2011日至10日,由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联合同级宣传、司法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宣传画、宣传彩页、现场解答群众咨询等,宣传《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南阳、许昌等市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平顶山市制定了《人社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活动方案》;新乡市在全市开展“社保手牵手,民生心连心” 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焦作、洛阳等市利用法律“六进” 形式将《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教育向基层延伸。濮阳等市还在电视台举办了《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四是举办《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班。两年多来,省人社厅举办《社会保险法》培训班期,先后培训业务骨干及工作人员1400多人次;各省辖市人社局举办培训班40多期,培训各级骨干5000多人次。通过一系列的业务培训,确保了社会保险系统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为《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社会保险长效机制。为完善社会保险配套政策,省人社厅针对五项保险制度,多次深入到市、县、区,对《社会保险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调研,了解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分析查找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政策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整合、改进,有效完善了我省社会保险政策体系。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现全省统筹,基本实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76358元,居全国第位,中部六省第位;居民医疗补助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水平连年提高,分别达到280元和926元。二是制定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初步解决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参保接续问题。三是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四是制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五是制定出台了我省《关于贯彻实施人社部令第13号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处理等方面的政策进一步细化,基本解决了老制度与新法衔接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六是切实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原“五七工”、“家属工”,以及曾与企业建立过劳动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这一全国性的“老大难” 问题在我省得到基本解决。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我省探索了一些建立社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了社会保障能力。(三) 着重服务管理,确保社会保险承办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一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基础建设。在确保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规范各项经办规程、畅通基金征缴渠道的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不断强化基层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建设,努力实现基层服务机构、编制、人员、场地、办公设备“五到位”。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以各级社会保险承办机构为主干,以银行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二是延伸服务触角,打造家门口社保服务模式。为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全省社会保险承办机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积极深入参保单位、参保企业,主动上门开展服务。新乡、焦作等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实现“四不出村” 的意见》“四不出村” 为: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养老金领取、权益查询不出村)。三门峡、南阳等市出台了《社保工作人员纠正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保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了社会保险承办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四) 加强基金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基金流程,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一是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定期对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防范冒领养老金、失业金,骗取套取医疗保险金等行为。今年月,河南省人社厅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开设收支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三是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非现场监督体系建设。依托金保工程( “金保工程” 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涵盖县、乡等基层机构,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务工程。),实施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使网络监管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通过联网监测、基金预警、疑点追踪等工作,大大提高了运用高科技进行非现场监督的能力。两年多来,通过基金监督,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共纠正收回社会保险基金不当支出169万元,清退不符合条件和重复领取待遇人员6300人,追回骗取和多付资金141.74万元。四是加大社会保险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大力开展打击非法用工、不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险监察部门先后督促.27万户用人单位为91.23万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8亿元。五是加大社会保险争议案件调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完善调解仲裁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整合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资源,推进社会保险争议调处机构实体化建设。截止目前,全省基层调解组织达到11893个,先后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纠纷.08万件,涉及劳动者.19万人,涉及金额.04亿元,有效维护了争议双方的权益。另外,驻马店等市对社会保险案件采取优先立案、审理、执行等做法,深受好评,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 创新社会保险模式,使社会保险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科学化。一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截止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742万人,领取待遇1187万人。二是实行社会保险“五险合一” 模式。“五险合一” 就是五种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并由市级统一进行管理的模式,从根本上简化参保单位及个人申报、缴费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征缴率。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参保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全险种” 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目前郑州市、洛阳市已经开始实行,在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三是实行大病医疗补助,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焦作市对患有器管移植、肾透析、白血病等疾病的参保职工和居民,分别给予300030000元不等的大病医疗补助,进一步缓解了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四是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减轻居民门诊费用负担。五是实行“先住院、后结帐”医疗服务模式。目前焦作市有72家医疗机构参加了这项改革,近一半患者都享受到了此项服务。二、贯彻《社会保险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会保险法》施行两年多时间,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同时,在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修订完善。一是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尽一致,或者应当明确的内容尚未明确。2001年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费率调整机制、失业金计发办法等方面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导致部分人员参保困难。在平顶山检查中就有反映参照公务员过渡的事业单位无法落实参保缴费问题。我省2002年通过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社会保险案件管辖权的划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方面没有明确;二是我省人社部门的规章,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还不太一致。省人社厅豫人社养老函〔2011号规定:“201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费暂不发放。”而《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规定,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2011日后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社会保险法》规定滞纳金收取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不应该对参保个人收取。三是《社会保险法》部分条款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强。《社会保险法》第304142条作出了关于基金“先行支付” 及追偿的法律规定。先行支付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先行支付往往涉及第三方,而第三方赔付标准、赔付费用都没有明确规定,客观上造成“追偿难” 问

题。(二) 社会保险服务力量和执法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不匹配。一是社会保险服务力量方面。根据工作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平台建设和人员配备标准是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但目前全省有1/3的乡镇只有名工作人员,而且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适应、办公经费难以保障等问题。行政村(社区)的协办员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必要的待遇保障,仅凭满腔热情干工作的状态难以持久。工伤保险调查勘验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宽,每次调查勘验需要有《行政执法证》的两名工作人员参与。但各省辖市的工伤认定部门往往只配备名人员,再加上经费紧张,往往很多需要仔细勘察的工伤案件无法正常进行,客观上增加了工伤认定结论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二是社会保险执法力量方面。调解仲裁是化解社会保险争议的有效形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解决社会保险纠纷的重要载体。但目前,我省仍有个省辖市尚未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没有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案机构不健全、案多人少、经费落实不到位的矛盾比较突出。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是监督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内设机构,但人员编制少,监督力量薄弱,与监管的基金量不匹配。劳动保障监察监管的范围不断扩大,打击不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任务越来越重。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格低、执法力量弱、办公经费无保障、办案装备落后等突出问题,成为制约因素。(三)部分统筹地区存在财政拖欠医疗保险费的问题。目前,全省企业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部分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难问题。原因是这些统筹地区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是由单位缴纳,而是采取财政划拨的方式,部分地区因为财政问题,不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形成了财政拖欠医疗保险保险费的现象,影响了参保职工的待遇水平和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四)在养老保险方面存在有重复参保现象。在检查中发现,我省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以两种方式选择参保。一种是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正常招录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种是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数据集中在市一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数据集中在省一级,而两者之间没有衔接和沟通,因此出现了重复参保现象。新乡市在去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中,查出重复参保近万人。(五)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存在薄弱环节。突出表现是,市区、县城好于乡镇、村办企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好于零散分布企业;工业企业好于三产服务业;规模企业好于小微企业。从险种上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好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从就业人群看,固定就业人员好于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其原因,一是少数用人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负担重,企业交不起,个人不愿交。三、几点建议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系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把《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工作纳入立法计划。修订过程中,对社会保险案件的管辖权划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的保障、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费率调整、失业金计发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使之与《社会保险法》相一致。二是建议省政府对部分规章条文进行修正,使之与《社会保险法》相一致,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保险法》中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以适当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建议,从立法上解决先行支付后追偿难以实现方面的问题。(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及相关机构服务能力。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服务对象随之增多,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第72条关于社会保险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在编制、人员、待遇等方面能够与工作需要相匹配。(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五险合一” 进程。目前我省仅有郑州、洛阳市实行了“五险合一” 社会保险模式,多数还没有实行,造成了五项保险分散征管,需要多头稽核,多头检查,重复劳动,给企事业单位带来很大麻烦。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重复建设,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容易出现重复参保现象。建议尽快推进全省“五险合一” 进程,这样既有利于扩大征缴面,提高征缴率,同时又可以节约人力财力资源。(四) 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宣传力度。重点单位主要是乡镇、村办企业、第三产业和小型、微型、个体企业。重点人群主要是以上企业就业的流动、灵活就业人员。据了解,这部分就业人员中有一多半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险种不全,有的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究其原因是法律意识不够强,但也反映出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建议全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真正使社会保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了解社会保险,重视社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保险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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