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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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4

———2014年9月23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范 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05年我市出台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于2010年进行修正。条例自实施以来,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大气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原《条例》已明显滞后,亟待修订。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日益加剧的大气污染,尤其是近两年来持续的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采取强有力的治理措施,还绿城以蓝天白云和洁净的空气。二是2014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原《条例》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三是近年来,在全市“两会” 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修订原《条例》的议案和提案,需要从立法层面给予积极回应。四是我市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继发布了《郑州市蓝天工程白皮书》和《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市空气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并有效改善,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相统一,这些举措需要《条例》予以保障。为更好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原《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条例起草过程和依据

        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2013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3年4月至8月,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别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条例修订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为落实好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环保局共同组建了起草班子,经过多次审查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及全文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4年4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立法为民的原则,广泛深入进行了立法调研。除了召开例行的专家论证会以外,还向市政协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文征求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征求省直单位意见;在《郑州日报》和郑州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组织市环保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市直部门意见;组成立法考察组,赴兄弟城市进行立法考察;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还组织召开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前评估会,邀请了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市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司法实务工作者、环境保护实务工作者,从文本质量、出台时机、可操作性、出台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六个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表决前评估。6月27日,《条例》经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在《条例》修订和审议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减少染污物排放条例》等有关法规,同时还借鉴了北京、陕西、西安、南京、银川等地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公共治理体系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气污染源来源广泛,影响因素复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涉及面广,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基于此,《条例》首先明确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即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严防严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此前提下,努力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公民、法人共同参与、共同负责的公共治理体系:一是强化了政府责任,规定考核评价制度,将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予以夯实,并强化政府的整体统筹协调职责;二是完善了监督体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三是明确了全民参与,规定了社会公众的环保权利和责任;四是加大了宣教力度,将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五是加强了源头管理,以降低机动车尾气、高污染燃料等因素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 关于加强常态化监管力度一是规定了排污总量指标的下达与分解,确定了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超标区域暂停项目审批措施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加强了排污单位的责任,规定了排污单位要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自行监测自身排污情况等硬性要求;三是完善了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了政府的举报处理措施,发动公众共同行动,共同防治。

        (三) 关于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各级政府要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设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对机动车限行、禁放烟花爆竹、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并增加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和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四) 关于燃煤污染防治一是规定了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燃煤总量;二是将无燃煤区的划定范围由本市市区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三是规定了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等设施要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以及逾期不拆除的相关治理措施。

        (五) 关于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一是鼓励发展清洁能源车和淘汰高排放车;二是对本市非绿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对外地非绿标车采取不予办理转入登记等措施;三是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另外,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规定,结合目前工作实际,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并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增加机动车环保检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六) 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此次修订增设了专章对扬尘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二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的七个方面的具体防尘措施;三是对粉状物料作业、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作业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重点扬尘污染领域作了专门规定;四是对裸露地面规定了绿化或铺装措施。

        (七) 关于法律责任。借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其罚款上不封顶,符合“严防严治、损害担责” 的原则。对于超标准、超总量控制排放污染物,以及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项目建设两类行为,规定了力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强的处罚措施,同时增设了关于污染物排放明显超标的机动车的罚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恳请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更加完善。同时,也希望《条例》能尽快出台,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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