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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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9-26


关于《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5年9月22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 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我省宪法宣誓办法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要求,于今年7月1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省制定了宪法宣誓办法,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年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2015年重点事项中的第一条,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春良、王保存对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决定出台后,尽快制定出我省的实施办法。7月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通过后,我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立即着手起草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对于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张启生秘书长亲自听取汇报,给予指导。办法草案起草期间,我们广泛征求听取相关部门及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就有关问题及时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厅联络局,在做好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至9月上旬,我们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给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有关委员会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对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在办法草案形成过程中,王保存副主任多次听取汇报,具体指导、亲自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宣誓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10条,对我省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基本规程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 关于宣誓人员范围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我省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是: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草案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五部分:一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草案第四条)。二是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两院及所属机构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三是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秘书长、厅(局) 长、委员会主任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草案第五条);四是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草案第七条)。
       (二) 关于宣誓誓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宣誓人员虽然工作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我省办法草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誓词内容,统一、规范了宣誓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 关于宣誓仪式的组织
       本着突出重点,兼顾各方,又便于操作的原则,办法草案对宣誓仪式的组织作了原则规定:一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二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 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三是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自行确定分别组织(草案第六条)。四是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五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七条)。
       (四) 关于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
       办法草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宣誓仪式的场所布置、基本规程作了规定(草案第八条)。
       (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 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草案第九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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