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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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30

关于《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2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铁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4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三款在具体措施中仅规定了总量控制指标,没有规定减排指标,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三款中“总量控制指标”后,增加了“和削减指标”的内容。

二、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的处理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的处理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的处理,首先是鼓励和引导对其进行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其次是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收集处理体系,最后是对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的规范。建议对该条进行相应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为:“鼓励和引导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分类收集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

三、关于农用薄膜的使用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的责任主要在生产者和管理者,而不在农民,建议斟酌;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该条进行简化。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删去了第二款。

四、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我省面临的大气污染形势相当严峻,一些主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对Pm25的贡献达到30%以上,应当对机动车尾气污染严加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机动车年度检测制度,国务院近期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作出了严格规定,应当严格执行。但目前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汽车制造水平的问题,有燃油品质的问题,有机动车使用、维护和管理的问题等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应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只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对生产、销售环节的责任以及燃油品质的问题未作规定,建议予以修改完善,同时应当增加便民、利民的措施,避免增加群众负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强治理。由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涉及很多管理和便民的具体问题,比如黄标车、禁限行、处罚等问题,应当由政府制定更为具体可行的措施。据此,将第二十六条分解为两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监管。禁止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的机动车。”“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作为第二十六条。“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禁止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外省机动车在本省入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应当便民、利民,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监督,严格收费管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作为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扬尘污染的防治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扬尘的防治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条提出了两条意见:一是认为城市建设拆迁易产生大量扬尘,应当采取围挡、喷淋等相应措施;二是认为这四项顺序不妥,建议按建筑工地、堆放物料、运输的顺序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将第二项修改为:“建设、拆迁等施工工地应当采取封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在第三项增加了“在城市道路运输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同时对第一项和第二项顺序进行了调整。

六、关于露天烧烤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油烟净化设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规定不便操作,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这一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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