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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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7-27


关于《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年7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新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工委会同民侨外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联合起草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旅游业属于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服务性产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我省颁布实施了《河南省旅游条例》,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旅游综合管理体制不协调、执法力量薄弱、旅游资源开发无序、游客投诉得不到及时处理等,亟需修改法规加以规范。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规定,我省《条例》的部分规定与新出台《旅游法》的有关内容不相一致,亟需进行修改。为了更好地贯彻《旅游法》,把旅游业培育成我省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起草《条例(修订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将其确定为2013年立法调研项目,随后列入2014年正式立法计划。2014年6月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上旬,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部分县(市、区) 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大河网等媒体广泛征求意见。2014年9月、11月,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问题先后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和第41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全面贯彻第41次主任会议精神:一是着力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避免盲目开发和过度开发旅游资源;二是删去“乡村旅游” 一章,将一些必须保留的内容分别并入其他章;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者的权利、特殊群体保护、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作了规范;三是专设“旅游安全” 一章,强化了旅游安全措施,努力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四是努力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对条例中部门利益色彩较浓的内容,如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专项资金等,或者删除、或者根据《旅游法》作了衔接。7月16日,法工委再次向主任会议汇报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又作了相应修改。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 关于旅游促进与发展

       旅游产业链条长、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我省旅游要做到高标准发展、跨越式发展,需要政府正确引导,需要各方面大力支持。因此, 《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章中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旅游业发展:一是根据《旅游法》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提升旅游信息化应用水平,为游客查询旅游信息提供便利。二是大力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健全境外和省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入境旅游市场。三是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二) 关于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
       旅游资源的盲目和无序开发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目前,对自然的、人文的旅游资源保护,国家已经制定了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0余部法律法规,分别作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因此, 《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河南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实际,一是要求旅游部门对境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旅游资源基本情况;二是强化对旅游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对旅游资源保护提出了总体要求;三是加强对古村镇古民居古地名的保护和利用,对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作了规定,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发展;四是强化对具有河南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和传统餐饮的保护和开发,弘扬老字号品牌。
       (三) 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及时救济,直接关系到河南旅游强省建设和政府的公信力。《条例(修订草案)》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详细规定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等基本权利,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救济途径,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也作了专门规定。同时,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旅游者的义务也相应作了规定。
       (四) 关于旅游安全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了保障旅游安全,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规定建立了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并对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参加保险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 关于监督管理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多个行业管理部门。强化旅游监督管理部门的旅游服务和监督职能,是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确保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 《条例(修订草案)》借鉴海南、北京、云南等省做法,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三是确立了旅游举报投诉统一受理机制,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同时,对旅游举报投诉的处理时限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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