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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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的

说   明

———2013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元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我市修订《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 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  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04年公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改善道路通行能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管理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交通拥堵矛盾突出,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九年里,我市机动车增加两倍多,驾驶人增加三倍多,道路总长度增加一倍多,停车场配建不足、管理不到位,电动自行车、助力车、老年代步车过快增长,城市疏堵保畅压力增大,校车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条例》中的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同时,国家和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经明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鉴于此,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迫切,也非常必要。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公安局2013年初成立了法规起草领导小组。在赴外地调研考察、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6月3日, 《条例(修订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先行审查,并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了初步审查意见。6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6月28日,我们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7月3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7月19日,法工委部分同志先后到开元大道、龙门大道、九都路、王城大道等市区主要道路及路口进行实地考察调研。7月23日,针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条等条款,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7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新民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来洛,对《条例(修订草案)》反馈意见,指导修改。8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8月26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查把关。9月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

三、《条例(修订)》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交通流“汽车化” 的形成,出现了大量既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又超出电动自行车时速、重量、外观要求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随之带来的交通安全危害愈发凸显,也给交通秩序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因此,本着既有利于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又照顾到人民群众尤其是部分老年人实际需求和切身利益的理念,《条例(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具体路线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二款规定: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路线和范围内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

(二) 关于行人、非机动车等问题

在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相对于机动车管理的不断强化和规范, “中国式过马路”、路口散发小广告等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焦点和难点。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条例(修订)》第二十九条对非机动车管理作了规定;第三十条中,对行人、乘车人的十二种行为,分为七项进行了严格而细致的规范。

(三) 关于交通事故预防问题

为了突出事故预防在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条例(修订)》专设“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一章,并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对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运输企业、运输站场等主体在交通事故预防中的职责和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 关于强化服务职能问题

为了强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体现道路交通管理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条例(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分别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和道路交通拥堵预警”、“保存记录方便当事人查询”、“通过信件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在媒体上公告事项” 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五)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条例(修订)》中的处罚条款,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结合洛阳实际设置的:一是本着“可罚可不罚的不罚”、“轻罚能解决问题的则不重罚” 的原则设定处罚;二是上位法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但无相应罚则的,在《条例(修订)》中对涉及的相关行为也未设立罚则;三是上位法对某种行为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内设定处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条例(修订)》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帮助指导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两审审议通过,符合我市的实际,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们相信,《条例(修订)》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查后,将更加完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查批准,以尽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以上说明,与《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请一

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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