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14年7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6月,省人民政府将《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
议。根据秘书长批示,依据立法程序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情况
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条例(修订草案)》议案后,立即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辖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6月24日至25日,赴新乡、濮阳进行调研,实地查看了产业集聚区、乡镇等基层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召开了发改、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7月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等单位,根据调研情况和反馈的意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7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认真研究和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条例》1999年制定实施以来,在促进我省统计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统计工作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服务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的统计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如统计数据失实、统计数据不一致等。另外,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修订。因此,根据新修订的统计法,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对我省的统计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也比较成熟,基本可行。7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初审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 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二、初审中的主要问题
(一) 关于统计数据的公布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统计数据的公布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时应当与统计机构协商,但是,对于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清楚,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主任会议提出,对于有关部门取得的列入统计指标体系中的统计数据,与统计机构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统计机构协商一致。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由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 关于约谈有关负责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统计违法行为时,可以约谈政府和统计机构负责人。在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该条在内容表述上逻辑不清晰、层次不分明,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工作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省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对统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此外,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