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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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议案共11件。农村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提议案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这11件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5月15日,农村工作委员会将议案办理情况向第31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的2件

        1、洛阳代表团白凌霞等15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河南省黄河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 (总第057号) 提出,黄河湿地位于黄河中下游,是河流湿地最具代表性的地区之一。加强黄河湿地保护,对发挥其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黄河湿地采石挖沙逐步泛滥,对湿地生态系统破坏严重湿地保护部门无权制止。建议尽快出台黄河湿地保护条例及其有关法规,使湿地保护有法可依。

       2、信阳代表团高曙霞等15名代表“关于出台《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 (总第078号) 提出,受经济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违法开垦、改造、占用等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湿地面积萎缩、污染严重,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为了维护生态安全,使我省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台《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十分紧迫而必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出台相关保护条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上述两件议案内容基本一致,都是建议制定湿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合并办理。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我省属湿地类型较多、数量丰富省份之一,湿地面积6652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随着人们对土地的不断扩张,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湿地水体污染,过量获取湿地生物资源等,导致我省湿地日益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严重危及湿地生物的生存环境。制定湿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护我省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抓紧做好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调研项目的2件

        1、许昌代表团董振杰等17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保护条例》” 的议案(总第062号) 提出,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农田基本建设,不断加大投入,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夯实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但是农田建设中“重建设、轻管护” 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已建成农田的用途和效益统计监测工作不到位, 建后管护责任和措施不到位, 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委员会研究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结合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建设保护高标准粮田是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业产业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三化” 协调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高标准粮田保护的立法工作,已将《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调研项目。2014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已将提请审议《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按照常委会安排已开始进行该议案的初审,争取按计划完成任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平顶山代表团王玲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 的议案(总第069号) 提出,为加强黄河防汛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顺利发展,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我省粮食核心区和中原经济区建设两大战略的推动,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黄河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省黄河河道内违规建设时有发生,无序开发情况严重,不但给黄河防洪安全造成新的隐患,也给滩区100多万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新的威胁。尽快制定《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既有利于我省黄河当前防洪保安、开发利用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更有利于实现黄河长治久安、利国利民。该条例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调研项目,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抓紧做好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2018年度立法规划的2件

        1、商丘代表团刘明亮等14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的议案(总第045号) 提出,气候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可再生能源,但是若违背自然规律,必然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甚至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河南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旅游大省,既是气候资源丰富的省份,也是气象灾害频发、气象灾情较严重的省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生产生活对气候及其变化的敏感性、依赖性日益增强,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加大,2008年,河南遭受了低温冰冻雨雪灾害,2009年又遭受了秋冬春连旱,都给我省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当前频发的雾霾天气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了加强我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强保护气候资源意识,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委员会研究认为,气候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广泛应用于农业、能源、交通、旅游等各类生产活动和人们的生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气候资源具有可再生性,和其它可再生资源一样,需要保护才能长期维持并优化其再生能力;若开发利用不当,则会受到破坏,一旦被破坏,可以诱发气候灾害。加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是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列入2014—2018年地方立法规划。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做好立法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商丘代表团刘明亮等13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 的议案(总第048号) 提出,扶贫开发工作事关大局。我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贫困程度较深、扶贫对象人数较多,因灾、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突出,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落后,自我发展能力欠缺,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历史任务。通过立法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扶贫工作在部分地方被弱化、行业部门扶贫责任难以落实、资金难以有效整合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委员会研究认为,扶贫开发是加快富民强省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制定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是深入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列入2014—2018年地方立法规划。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做好立法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建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4件

        1、开封代表团原国辉等1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的议案” (总001号) 提出,河南是农业生物灾害的多发省份。由于地处中原,也是我国大区域流行性农作物病害和远距离迁飞性害虫的重发区。作为农业大省、粮食和油料产量大省,省人大常委会应尽早制定《河南省植物保护条例》。委员会研究认为,河南是农业大省,也是农业生物灾害的多发省份。通过制定植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植物保护行为,减少农业有害生物的危害,控制农药残留,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为保证立法质量,建议由省政府先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许昌代表团董振杰等2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水源地过境水地保护法》的议案” (总060号) 提出,河南省是水资源比较贫乏的省份。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和一些历史原因,水源地、水过境地和引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薄弱,水质污染、水工程安全等问题比较突出。虽然政府部门为了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也曾颁布了部分规定,但并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水源保护法律。且随着水源地水过境地保护区不断扩大,现有的规定已不能涵盖目前需要管理的范围。所以,为了保护水源地,管理好水过境地的工程及设施,以保证水源的供给和水质,有必要在原有规章等基础上修改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以做到依法保护。对责任的分配及失责者进行处理,对破坏工程及设施的人员进行有效处罚,应当尽快制定《河南省水源地过境水地保护法》。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水源地过境水地保护,保障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水源地过境水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由于我省水源地水过境地保护涉及面宽,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我省较大的水源地境水地保护项目,国务院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对于“水源地、水过境地和引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以及“水质污染、水工程安全” 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范,建议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先出台相关政策,对全省水源地过境水地保护予以规范和管理,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3、许昌代表团董振杰等19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饮用水安全保护法》” 的议案(总第061号) 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和生存权的最基本要求。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但是在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缺点。我省在饮用水保护方面缺乏专项的法律规范,饮用水保护职权不明等问题,为更好地保护饮用水安全,应制订统一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及机制,建议制定《河南省饮用水安全保护法》。委员会研究认为,饮用水安全是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保障。保障饮用水安全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制定饮用水安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由于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在内容上涉及水源地、水过境地、饮用水设施安全等多方面;在区域上有农村居民饮用水和城市居民饮用水之分;在管理体制上有水利和市政等部门的权限划分。因此,建议先由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对饮用水安全保护予以规范,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4、濮阳代表团姬生强等12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反秸秆焚烧条例》的议案” (总075号) 提出,秸秆焚烧,容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工厂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亦不堪设想。而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航空安全事故。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对一个地区的环境形象是最大的破坏。为了实现建设法治河南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建议制定《河南省秸秆反焚烧条例》。委员会研究认为,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的彻底根除应该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 的方针, “禁烧” 只是治标, “利用”才是治本。为防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禁止焚烧、促进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多部门、多方面,建议先由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规范,待条件成熟,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五、建议不立法的1件

        三门峡代表团杨树平等代表“关于立法保护白天鹅及栖息地的议案” 提出,白天鹅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我省应立法对白天鹅的保护、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划定作一明确规定。委员会研究认为,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天鹅及栖息地保护的决定》,为保护白天鹅及栖息地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已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拟规定,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均纳入保护范围。《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对三门峡白天鹅及栖息地的保护。因此,建议不再另行立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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