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11月29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四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6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宗旨问题。《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非税收入涉及到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议增加“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关系”修改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行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对该条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便民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充实完善便民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完善征缴方式,实现财政、代收银行和征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征收单位和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三、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解缴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的解缴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提出了三条意见:一是由财政部门、征收单位分别负责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界定不清楚;二是滞留拖延解缴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应明确全额上缴;三是建议文字进一步简化。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较多,难以一一明确界定,根据上述意见将该条修改为:“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或者征收单位按照规定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内应缴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解缴国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四、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在有些地方已经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五、关于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责任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对代收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太轻,建议将“四年内不得再代收”改为“直接取消代收资格”。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条修改为:“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六、关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界定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项目规定不全,建议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研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将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矿区、场地、水资源、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出租汽车经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