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统计管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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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02

        11月30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第二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增加了统计数字造假受罚的内容。

        现实中,有些地方为了夸大政绩,往往在统计数据上造假。今后,这种欺上瞒下的行为,可能要受罚了。根据《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省、省辖市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统计行为时,要对下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题涉及范围广,或者情节严重的,除了约谈,还要责令限期改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如果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除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修订草案“严打”统计造假行为的同时,还为老百姓利用统计资料提供方便。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都要及时公开。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统计资料有异议,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还要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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