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补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
(2013年5月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办联字〔2013〕37号文件的批复,本次会议补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名。
三、补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主任会议提名,进行等额补选。主任会议应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经常委会组成人员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补选。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介绍情况并印发候选人有关材料。
四、会议补选时,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才能进行,补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如果赞成所提的候选人,在选票上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反对, 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方框内画一个“×”;如果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方框内画一个“×”,然后在候选人下方“另选人姓名” 栏的长方形框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如果对候选人弃权,则在候选人右边的正方形框里画“△”,但不得另选他人。常委会组成人员画写选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未按规定画写选票的视为废票。
六、会议补选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数相符才能进行补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补选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补选无效,应重新进行补选。候选人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七、本次会议补选,采用人工计票的方法。
八、会议补选时设监票人2名,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荐,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监票人负责对会议补选的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会议补选时设计票人4名,由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计票人负责选票的发放和统计工作。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时,监票人首先投票,然后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次投票。
十、计票完毕,经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补选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将补选结果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宣布。
十一、本办法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