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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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324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四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对云台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景区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台山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一审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焦作市人大、修武县政府和云台山景区管理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省辖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到云台山景区进行调研,实地察看了景区的状况,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赴省外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政府法制办、云台山景区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作了一些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将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问题

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景区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比较大,如果都按照风景名胜区的规定严格要求,会影响到景区内一些群众的生产生活。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主要景区周围设置一个规划控制地带或外围保护范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云台山是集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猕猴自然保护区、世界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国家水利风景区于一身,根据国家对上述景区的保护要求,加强云台山景区的统一管理,有效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结合修武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云台山景区的实际,条例明确的保护范围是适当的和必要的。但在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上,要突出重点,要区别不同区域实施相应的管理,尤其要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问题。基于对上述意见和建议综合研究基础上,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三款:“云台山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其余为建设控制区。”《条例(草案)》并对两个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景区的规划与建设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划是景区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依据,建议在规划和建设一章中充实有关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章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一款:“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增加第十三条: “云台山景区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关于景区内古村落保护和新建村民住宅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景区内不仅对生态环境要保护,对有特色的古村落也要给予保护。在立法调研中,基层的一些同志建议,条例要对景区内村民住宅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增加了一条: “云台山景区内具有地方特色的古村落应当给予保护。新建的村(居) 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的第十二条。

四、关于规范景区内挖沙、取土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的同志提出,居民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有时候确实需要挖沙、取土,另外,景区内道路及一些公共设施的维护,也需要挖沙、取土, 如果《条例(草案)》一律予以禁止,会给居民生产生活和景区公共设施维护造成不便。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依照有关规定和景区实际,对不同区域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五条中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等开采活动。同时,在新增加的第十六条中规定: “在建设控制区内,因保护景区内公共设施及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确需挖沙、取土自用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限量采挖。”

五、关于对景区内游客的安全保障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条例(草案)》中关于景区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需要充实完善,建议增加景区管理委员会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以及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还应明确游客自觉遵守景区交通、安全等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了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好游客疏导工作的内容。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 “进入云台山景区的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景区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增加了一条:“在云台山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行,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消除。旅游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旅游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 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的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云台山景区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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