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给予保障。比如,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及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场馆要向社会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开放其场馆和设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具体工作方面,《条例(草案)》要求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对联席会议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还要求基层的村委会、居委会根据群众需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内容包括睦邻友善、尊老爱幼、移风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对邪教、破除迷信等方面,并要求村委会、居委会所在地有关单位为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