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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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

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国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根据中央编办等单位《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我省境内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路系统分离,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实行属地管理, 并于2012年7月分别正式移交给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管理。关于“铁路法检两院” 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包括由谁提名、由谁任免以及表决方式等问题,法律没有规定。2012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答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铁路法院和检察院人员法律职务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称:“一、经征求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铁道部的意见,为顺利实施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属地管理,作为过渡时期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二、对于铁路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原已按规定取得法律职务,凡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条件的,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后,应当依法重新履行任命程序。但对于铁路检察院移交前,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不再重新任命。” 这个答复意见明确规定了“铁路法检两院” 拟任法律职务人员的任免程序和办法。鉴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修订同时涉及省直管县法、检两院有关人员法律职务的任免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对省直接管理县后,法、检两院设置问题尚未正式批复,因此任免办法目前尚不具备修订条件。常委会及时做出决定,进一步补充完善任免办法,对铁路法、检两院有关人员依法及时进行任免十分必要。我省提请任免的“铁路法检两院” 有关法官、检察官人数较多,且均为移交地方属地管理前已取得法官、检察官职务。借鉴兄弟省(市) 的做法,主任会议就“铁路法检两院” 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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