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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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军区副司令员 林卫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 现就《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4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该法规的颁布施行,对推进我省征兵工作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征兵工作的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先后于1998年、2009年、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 《征兵工作条例》也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对征集工作机构的组成、兵役登记时间、征集新兵年龄,以及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2013年又将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随着国家征兵政策的调整,《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征兵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去年初,针对“当兵冷、征兵难” 问题,习主席作出了“不断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 的重要指示。因此,非常有必要依据上位法对其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

        2012年初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始《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经反复调研论证,形成送审稿上报省政府。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通过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省内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同时,书面征求了18个省辖市政府、省直各部门、部分县(市)政府的意见。经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吸收,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根据省政府在“立法草案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先呈送各位副省长征求意见” 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修订草案)》呈送各位副省长征求意见。2013年10月31日,李亚副省长主持召开由省军区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会后,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李亚副省长的指示和会议研究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根据修改内容又征求了相关厅局的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预办〔2011〕23号)要求,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的同时,提交了《起草制定中的评估对象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对送审稿的评估意见为廉洁性风险较低。经研究,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评估意见。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1条,主要对征兵工作的职责与分工、兵役登记、平时征集、奖励与优待、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现就《条例(修订草案)》的几个重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 关于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能打仗、打胜仗” 强军目标,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我省是全国兵员第一大省,每年新兵征集任务约占全国1/10,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历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征兵工作。为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征兵领导机构。《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上位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成征兵领导机构,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了征兵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二) 关于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制度是《兵役法》确定的重要制度。建立兵役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摸清适龄男性公民的政治、身体、文化状况和家庭、社会基本情况,通过兵役登记确定是否应服兵役;二是对适合服兵役人员进行登记和统计,掌握应征公民的数量和质量,为新兵征集打好基础;三是通过兵役登记,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识。但从工作实践看,兵役登记这一强制性制度落实不够好,登记不登记全凭适龄青年自觉性,不登记没有强制的具体办法。《条例(修订草案)》设专章对兵役登记的时间、范围、程序、方法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如何通过兵役登记确定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以及如何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管理、教育和考察等。

        (三) 关于征集大学生参军入伍问题。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快速推进,需要大量文化素质高的青年参军入伍。征集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参军入伍,是建设现代化国防和强大军队的紧迫需要。为做好大学生入伍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本省鼓励、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大学生,优先批准服现役。为方便大学生入伍,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既可以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四) 关于解决“当兵冷、征兵难” 问题。这是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和动因。“当兵冷”、“征兵难” 问题在我省凸显,一些地区甚至完成任务都有些困难。修订起草中,本着正面激励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及保障制度,维护应征青年基本权益。同时,明确了对拒服兵役人员的处罚办法。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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