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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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5月29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建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7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计生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生育政策的调整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面放开“两孩政策”、放开少数民族“两孩政策”、放开再婚后子女不归其抚养的夫妻生育二胎政策。法制委员会认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关于放开“单独两孩” 的要求进行的。当前中央的总体要求仍然是“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因此,此次修订建议不再扩大“放开” 的范围。

        二、关于修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名称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的政府组成部门机构改革后,卫生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已经合并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中的“计生部门、卫生部门” 按照合并后的机构名称进行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在《决定(草案)》中增加了一条,对条例中的相关名称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决定(草案)》作了技术方面的处理。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符合中央精神、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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