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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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30

关于《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2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四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4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和云台山景区管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条例(草案)》中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内容非常重要,违反规定将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新的物种引入云台山景区,可能会给景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建议不要删去,而是要恢复有关内容,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恢复了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同时还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有些内容重复,建议合并表述。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区,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挖沙、取土自用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究竟向哪个部门申请不明确;另外,这项规定也增加了群众负担,从实际情况看,可操作性较差,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和建议,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同内容进行了合并表述,并对第十六条作了如下修改,即“在云台山景区建设控制区内,因保护景区内公共设施及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确需挖沙、取土自用的,应当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采挖。”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林副产品范围太广、种类太多,如果采集都需要经管委会审核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建议删去这一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和其他林副产品” 的内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对建设控制区内的行为作了规范,但是在后面的法律责任部分没有相应的罚则,建议增加有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一条作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的第三十条,即: “在建设控制区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云台山景区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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