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3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建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5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符合消防法的精神和我省消防工作的实际,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消防总队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之后,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决定(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仅作了衔接性规定,但是第二款中却有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这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的内容,这样规定前后不一致。同时,也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精神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删去了相关内容,将第二款修改为: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发展。”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决定(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消防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