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
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9月24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卫媛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我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委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代表名额
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开封等八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经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后,没有出现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代表名额不再变动。南阳市代表名额已达法定最高限额,也不再变动。其代表名额仍按已确定的总名额执行。即:开封市423名,洛阳市500名,平顶山市429名,安阳市443名,鹤壁市293名,新乡市450名,焦作市368名,濮阳市378名,
南阳市650名。2013年8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上报了关于重新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报告。报告提出,郑州市设立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经国务院批准后,行政区划变动较大,人口增加较多,建议重新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解决代表名额分配的矛盾。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应重新确定郑州市的代表名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人口数据,2012年底,郑州市户籍人口数为741万人,常住人口数为903万人,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将此两项人口数加权平均后确定为人口总数,应按822万人计算代表名额。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郑州市代表总名额确定为569名。
二、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的需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出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原则:人口不足400万的为37人,人口在400万以上(含400万) 不足800万的为41人,人口在800万以上(含800万) 的为51名。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人口数据,2012年底,郑州市的总人口为822万人,开封市为509万人,洛阳市为689万人,平顶山市为535万人,安阳市为574万人,鹤壁市160万人,新乡市597万人,焦作市366万人,濮阳市386万人,南阳市1166万人。根据以上原则和十市人口总数,十个市的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应分别确定为:郑州市51人、开封市41人、洛阳市41人、平顶山市41人、安阳市41人、鹤壁市37人、新乡市41人、焦作市37人、濮阳市37人、南阳市51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