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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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3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年7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0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在省委正确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截至今年6月底,受理案件188532件,较前三年增加42348件,增幅为28.97%;审结案件184496件,前三年增加38695件,增幅为26.54%,较好地履行了刑事审判职责。

(一)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保障河南经济社会

        大局稳定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44279件,判处犯罪分子5334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8742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审结毒品案件3228件,判处犯罪分子4454人;审结故意杀人案件1366件,判处犯罪分子1710人;审结强奸案件5716件,判处犯罪分子6980人;审结绑架案件375件,判处犯罪分子685人。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应当适用死刑的坚决适用死刑,决不手软。深入开展“打黑除恶” 专项斗争,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07件,判处犯罪分子3395人,铲除了白玉岗、周警等称霸一方、残害群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涉枪涉爆” 犯罪专项斗争,审结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案件743件,判处犯罪分子1294人。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 专项斗争,审结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53525件,判处犯罪分子83809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犯罪。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专项工作,审结此类案件503件,判处犯罪分子781人。在审理平顶山“9·8” 矿难案中,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2名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力打击了黑心矿主。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度全国十大典型案件”。深入开展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工作,依法审结此类案件849件,判处犯罪分子1776人。在审理“瘦肉精” 系列案件中,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2名主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惩不贷的决心和态度。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恶意欠薪犯罪专项工作,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4件,判处犯罪分子16人,占全国法院此类案件判刑人数的十分之一强,依法惩治了黑心企业主,为农民工兄弟撑了腰、维了权。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依法审结“醉驾” 案件7658件,判处犯罪分子7671人,有效遏制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高发势头。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儿童犯罪。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工作,依法审结此类案件1018件,判处犯罪分子1951人。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永城市委原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强奸未成年少女10人14次(包括幼女8人12次),猥亵幼女1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6249件,判处犯罪分子8497人。其中,以受贿罪判处安阳市委原副书记李卫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开封市原市长周以忠、漯河市原市长吕清海、省安监局原局长李九成、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无期徒刑,判处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杨玲有期徒刑十六年,南阳市政协原主席朱广平有期徒刑十五年,推进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法惩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审结此类案件2348件,判处犯罪分子3508人。此外,我省法院还依法审判了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朱志刚受贿案等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受到了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惩走私、虚开发票、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审结此类案件6327件,判处犯罪分子10682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整治、规范金融秩序,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1589件,判处犯罪分子2505人。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审结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302件,判处犯罪分子570人,依法维护了集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全面贯彻“无罪推定” 原则,依法清理“定放两难”案件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大“定放两难” 案件清理工作力度,依法对74起案件的85名被告人宣告无罪。在平顶山李怀亮故意杀人一案中,指控李怀亮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其归案后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但其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也存在矛盾。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们坚决贯彻“无罪推定” 原则,顶住被害人亲属情绪激烈、长期上访等压力,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

(三) 深刻汲取冤错案件惨痛教训,努力提高刑事案件质量依法及时纠正错案。赵作海错案发现后,我们立即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宣告赵作海无罪,及时进行国家赔偿,严厉问责相关人员,将每年的5月9日(赵作海释放日)确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天价过路费” 案曝光后,我们第一时间向省委、省人大、最高法院检讨责任,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定罪量刑,挽回不良影响。“眼花法官” 案发生后,立即启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程序,主审法官被依法立案查处,院长、庭长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保姆盗窃手机” 案发生后,我们及时指导郑州中院撤销原判十年有期徒刑的错误判决,指导管城区法院对本案重新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切实规范审判行为。一是强化质量要求。省法院先后制定16项制度,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指导意见,定期对全省法院刑事案件质量进行指导评查。二是强化审级监督。依法改判案件2685件,发回重审案件3666件。

(四)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死刑政策,确保死刑适用万无一失坚持最严格的死刑适用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要求,对因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偶发性犯罪,特别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没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犯罪,一般也不适用死刑。坚持最严格的证据裁判标准。认真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案标准,坚决防止错杀误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核,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将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坚持最严格的审核把关机制。强化合议庭职责,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审判委员会把关作用,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分管院长、庭长亲自阅卷制度,严防发生冤判错判,确保万无一失。2010年以来,经过艰苦努力,在我省社会治安大局保持持续稳定的同时,我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数首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数;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数量下降了约50%;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死刑案件核准率保持在84%以上,顺利实现了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平稳过渡。

(五) 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努力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2010年以来,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359件,判处12236人,其中,判处非监禁刑5546人,非监禁刑适用比例45.33%,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约10个百分点。认真上好“开学第一堂法律课”。组织2900余名法官深入辖区3100余所中、小学校开展法制讲座,举办模拟法庭,印发爱心提醒卡片、法制宣传单,受教育学生超过130万人,深受师生和家长好评。全面落实特殊司法保护。试行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案审理制度;实行圆桌审判;积极协助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返校、转学,先后帮助1577人重返校园,168人考上大学。

(六) 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保证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主动报告工作。在办理“9·8” 矿难案、“瘦肉精” 系列案等案件过程中,以及应对赵作海错案、“天价过路费” 案等重大舆情时,主动向省委、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汇报,以取得省委、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支持。2010年以来,就全省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等事项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17次。自觉接受监督。全省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刑事案件开庭审理96次,参与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论证38次。对与刑事审判工作有关的29件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实行专人承办和专门机构跟踪督办。对人大领导批示、人大各部门函转以及人大代表关注的282件刑事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提级审查、限期结案,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案件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都在98%以上。畅通联络渠道。全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了代表联络机构,开通24小时专线电话,开通“豫法阳光报告”,为人大代表订阅了《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和手机报,定期发布刑事审判工作信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沟通。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省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每一位人大代表的关心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全省法院,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存在问题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部分法官没有真正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理念,不重视对律师依法履行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二是在李怀亮一案的办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省法院虽经反复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但没有坚决按照“疑罪从无” 的原则,及时果断地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被长期关押近12年时间,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三是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死抠法条,机械办案,个别案件判决结果违背社会基本常识和公众价值取向。四是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司法行为不规范,导致判决出现严重瑕疵或错误。五是个别法官司法不廉,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与此同时,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突出困难:一是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比较突出。全省法院近三年受理的刑事案件较前三年大幅上升,一些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年均办案超过300件。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二审案件开庭数量及工作量较以往增加一倍以上,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二是刑事涉诉信访形势依然严峻,刑事信访案件在法院全部信访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三是“疑罪从无” 的司法理念尚未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法院在处理一些证据薄弱、“定放两难” 案件时阻力较大。四是证人和鉴定人出庭难现象较为普遍,许多证人、鉴定人不愿作证或者拒绝出庭作证,影响了庭审质量。五是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缺乏立法和制度支持,救助资金不足。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加以解决。也恳请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继续监督和指导,同时给予帮助和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全省法院将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刑事审判工作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审判情况,坚决执行省委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审判工作、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参加疑难案件论证,确保刑事司法公正。二是继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前提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全力确保河南社会治安稳定。三是持续集中打击危害民生犯罪。在继续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拐卖妇女儿童、坑农害农、恶意欠薪等“四类犯罪”的基础上,对危害环境安全犯罪,虐待、遗弃、家暴等家事犯罪,开展集中打击专项工作,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四是坚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严格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限制发回重审等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发挥律师辩护作用,努力实现控辩平衡。进一步贯彻“无罪推定” 原则,强化“疑罪从无” 理念,坚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五是依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对全省法院被告人羁押超过三年尚未审结的168件案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处理完毕。六是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加强刑事审判法官思想政治建设、审判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加强廉洁司法教育,对滥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违纪违法人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廉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的专题报告,是对全省法院工作的极大关心和支持。全省法院和广大刑事审判法官将以本次专题报告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和决议,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建设,为实现亿万人民“中原梦” 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9·8矿难” 案(见正文第2页第19行):2009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发生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的重大矿难。李新军、韩二军、侯民等为牟取暴利,明知瓦斯超标,故意拔掉瓦斯探测仪传输线,把瓦斯探测仪置于煤矿通风口,让瓦斯探测失准,强令矿工下井作业,导致悲剧发生。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矿主李新军、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安全副矿长侯民无期徒刑。对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玩忽职守的23名公务人员判处刑罚。“瘦肉精” 系列案件(见正文第2页第23行): “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 在人体内潜伏期长,极易诱发恶性肿瘤,危害甚大。被告人刘襄等明知这一危害,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2.7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2名主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全省法院共审理“瘦肉精” 案件59案113人,其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1案5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8案39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34案52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4案13人,以滥用职权罪判处2案4人。赵作海错案(见正文第4页第22行):赵作海,男,柘城县人。1999年因在当地发现一具无头尸体,疑似与赵作海有矛盾且失踪的同村农民赵振晌,后赵作海被刑事拘留。2002年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错案被发现。省法院迅速启动再审程序并于5月9日宣告赵作海无罪释放。5月13日,商丘中院将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款共计65万元交赵作海。“天价过路费” 案(见正文第5页第2行):2010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指控:禹州农民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悬挂假武警牌照货车经郑尧高速运送河沙,不到8个月的时间累计骗免通行费368万余元。平顶山中院一审认定时建锋骗免过路费368万余元,判处其无期徒刑,被媒体称为“天价过路费” 案,社会各界纷纷质疑。我们果断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全面审查,经过政法各部门共同努力,查明本案真实主犯为时军锋,其兄时建锋为从犯;原判认定诈骗数额中超载计重加收加罚的311万元应予减除,据此分别判处时军锋、时建锋有期徒刑七年和二年六个月。

        “眼花法官” 案(见正文第5页第4行):2012年4月17日,媒体披露了陕县法院对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案的审理情况,该案主审法官水涛滥用职权,将相关单位证明“据被告人称能及时赔偿90万元” 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90万元”,将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定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由减轻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二年。水涛在接受采访时称: “判决与事实不符,是因为自己当时眼睛花了”,引起广泛关注。省法院迅速成立调查组赴陕县,严肃问责责任人员,再审改判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保姆盗窃手机” 案(见正文第5页第6行):2012年6月11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云翠(女,49岁,文盲,系被害人雇佣的保姆) 将被害人放在家中的“VERTU” 手机盗走并藏匿,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6万元,遂以盗窃罪判处张云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认为判决违背常理,对刑事被告人判决过重。郑州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在重新审理中,认为涉案手机价值明显超出普通民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被告人对盗窃财物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遂以盗窃罪判处张云翠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张云翠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分案审理(见正文第6页第21行):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羁押、分别审理的诉讼制度。2010年10月,省法院牵头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施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暂行办法》,要求将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被告人交由少年法庭审判,保证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关特殊程序的贯彻落实。圆桌审判(见正文第6页第22行):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推行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审模式。主要特点是,改变传统的法台式审理,让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和宽松而又不失威严的庭审气氛下接受审判。目前,全省75%以上的法院建立了圆桌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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