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养殖户9月底前全部退出

时间:2020-08-19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今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退出处置工作。以后陆生野生动物将禁止出现在餐桌上,否则视为违法。不过,列入家禽家畜名录的陆生动物,仍可以为人们所食用。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暂时不列入禁食范围。

  近日,我省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

  我省开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退出处置工作,9月底前落实到位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9月底,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其中涉及的贫困户、边缘户相关处置工作要在8月底前落实到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根据《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

  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加速消化存量。

  对品质优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移交量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对确不能按以上三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列入家禽家畜目录的陆生动物仍可食用,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开展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退出处置工作,是否意味着陆生野生动物以后不允许出现在餐桌了?郑州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尚光铸说,以后只要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在餐桌上,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一只麻雀,也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不能食用,人工养殖的也不行,但家畜家禽类除外。比如大家较为熟悉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比如一些动物(如梅花鹿、兔、鸽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

  它们都是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目录》所列畜禽遗传资源是城乡居民重要农畜产品供给的主要来源。

  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那么,水生野生动物可以食用吗?今年3月初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情况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等相关负责人表示,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鳖和蛙类中的牛蛙、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食用。(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刘瑞朝)


编辑:阎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