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诚信者,拟可优先享城市落户等便利

时间:2019-09-24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诚信显得格外重要。如果人人讲诚信,“霸座”“老赖”等热点“社会病”将不治而愈。诚信是一种美德,也是需要人人遵守的社会规则。为诚信立法,河南正在进行时!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二审。

  【增加】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目录

  惩戒失信行为,人人称快,但惩戒的范畴不宜过度放大,避免“误伤”。对此,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草案一审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同样的建议,要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将一些不适合予以惩戒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在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和个人也建议,应当对失信信息的记录、“黑名单”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制,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因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记者了解到,草案明确,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草案二审稿采取上述建议,增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未依法确认的水电物业费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守信,要联合激励;失信,要联合惩戒。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现实中,如果不按时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是不是联合惩戒的对象?

  对此,草案明确,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时忘记交纳水电费等,并不会被政府列入联合惩戒的“黑名单”,但是,这并不代表公民就可以不按时交纳各种费用,按时交费本就是义务。此外,一旦恶意欠费,被相关方起诉,经法院判决后的欠费行为,如果拒不执行,那必将是联合惩戒的对象!

  【补充1】诚信者,拟可优先享受城市落户等便利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啥激励措施?草案一审稿予以了明确规定。王新民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的激励措施过于单薄,应当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正面导向作用,让守信践诺者获得更好的机会,享受更多的便利。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优先享受城市落户”等内容。

  【补充2】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作弊,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王新民介绍,草案增加了几大类行为,列入失信行为,并明确,这几类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

  其中,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恶意上访等妨碍社会治理的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其中;在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方面,将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行为纳入;此外,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也被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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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信者,咋激励?

  草案三十条: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享受城市落户;(八)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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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者,咋惩戒?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编辑:田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