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立法激励守信者:可优先享受城市落户

时间:2019-09-23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高利国)“言不信者,行不果” ,诚信是信用主体的“身份证”。 在大数据时代,信用显得尤为重要,已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9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对信用主体在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和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等行为给予严厉惩戒;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在限制高消费、撤销相关荣誉等方面进行惩戒。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草案拟规定守信人在城市落户等方面给予优先。

信用与个人生活越来越紧密

在生活中,信用卡逾期未还、电信欺诈、盗版侵权等失信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条例草案规定应对这种行为给予惩罚,如对其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高消费;撤销相关荣誉等。

在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激励措施上,条例草案增加了“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优先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条款。

对“黑名单”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称,在审议过程中,有人提出要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对“黑名单”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定,避免“误伤”。法制委采用了该建议,增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认定标准方面,条例草案还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条例草案明确房地产中介等行业应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在办理某项业务时留下一个电话号码,往往会收到一连串的骚扰电话和信息,这种现象是不是很常见?条例草案对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为进行约束,规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诚信教育、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采集、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席茜  审核 :阎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