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修改安全生产条例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最高罚50万

时间:2019-05-29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谢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5月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责任等成为修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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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审议会场

  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调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安全生产领域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本次修改中,《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事故隐患分类治理、治理防护措施和排查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等有关内容,旨在提高预警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成效,更好保护好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治理方案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明确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为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化、科学化,《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在其中承担的职责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调拨体系,配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结事故隐患排查好做法 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在此次修改中,省人大法制委总结我省在事故隐患排查方面的好做法,增加了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情形的内容。《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此外,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谢岚